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发布时间:2017-06-1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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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环境异常复杂,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是当前和今后经济金融工作的大局。我国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工具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7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第七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致赞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从国外金融市场发展历史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品,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前期试点的效果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后,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6单、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八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趋于多元化,各项工作稳步开展,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金融宏观调控面临较大压力,货币信贷增长较快。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必须从深化改革、发展市场、鼓励创新入手,从国内外实践来看,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已经到了必须加快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阶段。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一是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已有授信内支持铁路、船舶等重点行业改革发展,加大对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促进实体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四是有利于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加强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共同识别。

允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发行的交易

从国内外经验看,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与其他固定收益产品一样,具有大宗个性化交易、定价相对复杂的特性,因此主要在采用一对一询价交易、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即OTC市场)发行和交易。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债券市场的主导模式都是场外市场,在交易所发行交易的债券仅仅是补充。发行人对发行窗口的选择,也就是选择场外市场还是交易所市场,是发行人自身的权利,由发行人自主选择。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就是法律规定的场外市场,涵盖各类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约为20%)和非金融企业(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约为80%)。产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政府支持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10余个债券品种,截至2013年7月末的托管量为26.6万亿元,占我国债券总托管量的94.3%,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充分体现了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较强的优势,强化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因此在前期试点中,各家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自主选择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和交易。

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这既可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范围,有利于共同识别风险,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也可以满足交易所的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

扩大试点过程中对风险防控的考虑

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过程中,将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统一产品标准,统一监管规则,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证券化业务中各类风险隐患。优先选取优质信贷资产开展证券化,风险较大的资产暂不纳入扩大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既要强化外部信用评级,又要鼓励各类投资人完善内部评级制度,提升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提高证券化专业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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