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和二级有什么区别
导语: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轻伤一级和二级有什么区别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原有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失效。
该《标准》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但是,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审判实务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更没有确立不同的赔偿标准。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也没有将轻伤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并没有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原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没有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和轻伤做进一步的细化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例如在法医鉴定中处理伤病关系时有这样细致的区别,就可以妥善处理好在旧的鉴定标准下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分析:
轻伤一级:
2016年被告人与同事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将受害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伤情为轻伤一级,被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拘留,后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被告人家属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向家属初步案情。随后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到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阅卷。
经本律师查阅案卷,本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工作产生纠纷而发生的刑事案件,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无犯罪预谋、没有使用犯罪工具,再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悔罪态度。
经本律师分析以上案情,确定了先积极和受害协商民事赔偿事宜,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再从法律实体上积极辩护争取缓刑。经过本律师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商,最终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
法院开庭时,本律师按照以上思路准备了辩护词,提交了被告人和受害人刑事和解协议及付款收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被依法释放。
本案取得了理想目的。
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赵××在宝安区新开口镇××村张一×家正房西屋内,因劝酒与许一×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赵××将许一×面部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许一×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情况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许一×的陈述笔录,证人刘一×、张一×、张二×、许二×、刘二×、张三×、刘三×的证言笔录,诊断证明书、损伤鉴定书,和解协议书,现场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已表示谅解,为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素 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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