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包括

发布时间:2017-06-23 17:34

导语: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包括哪些呢? 社会管理是政府及社会组织对各类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的管理活动。社会管理与国家发展阶段相联系,当前我们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繁重。

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包括

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包括

(一)社会管理理念要从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国政府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明确了政府经济职能的重心是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手段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维护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政府职能转变明确了方向,即政府职能重心要由经济转向社会,以社会为本位,最终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建设服务型社会的关键是有效地动员社会的力量,提供政府无力单独负担的社会服务,只有动员社会持续广泛坚持服务,才能建立起自律自治的服务型社会。

(二)社会管理主体要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社会管理的多样化。

社会是由各个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组成的,事实证明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基层居民组织自治是达成社会管理的总体方面,现代社会管理绝不可能单独依靠政府完成,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重要内容是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责任。

(三)社会管理方式要综合应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转变社会管理的模式。

传统的一元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现代社会的经济变革中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单独依靠行政手段很难有效完成社会管理的目标。社会管理的多元化,不同利益诉求的产生,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方式的多元化。今后的社会管理应该是参与理的社会管理,不同的利益群体或者代表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首先,充分发挥各种力量优势,实现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综合应用行政、经济、法律、政策、道德、科技等多种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其次,社会管理中更多运用服务手段,保护各方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能够运用说服教育等实现管理目标就不用强制性的管理手段。社会管理过程中要把被管理对象当成平等主体对待。再次,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制度,应该常态化。社会经济变革给社会管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管理创新带来了机遇,通过多媒体、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可以建立信息化社会管理模式。

(四)以法治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使社会管理成果长期稳定有效,只有通过法律手段。

首先,要健全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社会管理体系首先应当从民生入手,整合现有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宪法相关规定为核心,以现代服务性政府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其次,要完善社会管理主体立法,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法体系、有关社会组织立法和基层自治组织立法。再次,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为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提供程序规则,保证行政机关民主、科学、依法决策,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后,要完善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纠纷在法律上得到有效解决。

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包括

(一)作为分配正义的社会管理职能创新

社会各种不公,归根到底都是源于收入分配不公。同理,社会各种矛盾及引发矛盾激化的罪魁祸首,也是源于收入分配不公。因此,以社会公正为导向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分配上的要求就是保证分配的正义。分配正义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和经济条件下,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恰当性、合理性以及人们对这种恰当性、合理性的认知和评价。或者如罗尔斯所言:“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9]。马克思曾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一定使自己出丑。”[20]收入、财富的满足程度是影响公民的社会公正度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保证分配的正义是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的基础路径。邓小平曾指出:“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21]当前,在社会管理领域中要保证分配的正义,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意识,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确立正义为分配政策的基本价值理念。不仅政府应将分配正义作为自己的政策目标,而且政府应将分配正义理念渗入到每一个社会人员的意识中去。关注非收入因素对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影响,构建为分配政策依据的伦理规范。二是改变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格局,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具体要求为:坚持就业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专业人员队伍,增加专业人员收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三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当代中国转型时期,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必须建立一个社会化、广覆盖、可持续和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应当特别注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四是本着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改革税收制度,以家庭为单位公平税负,尤其为了拉动内需必须进行结构性减税。五是用法律手段确保分配的公正。分配正义的结果必然是一种程序正义的结果,它要求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立法上要有一定的程序上的设计,以作为可行的限制性条件保证分配结果的正义性。

(二)作为制度公正的社会管理职能创新

所谓制度公正,包括两层意思:其一要实现制度的公正,即应当使制度本身是公正的;其二使公正制度化,即把公正的理念与要求具体化为制度,唯有制度化了的公正才是具有真实客观性的公正。两层意思有机统一合二为一[22]。当前,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促进社会公正,最根本的还是从制度着手,这是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的核心路径。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必须按照正义的要求和准则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确保制度本身公正和公正制度化。具体来说[15]:其一,在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更多地维护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更多地倾向落后地区和低收入者。其二,本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准则,尽快地制定和修改各种劳动保障制度和工资评价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劳动收入。其三,参照世界各国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种权利救助体系,为公民获得并维护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其四,积极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和户籍制度,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其五,在审批制度和办事程序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民生需求,打破各部门的行政壁垒,统一标准,明确时限,简化程序,公开透明,公正便民,倡导“绿色办公”,发展电子政务,降低制度的边际成本,释放社会活力。

(三)作为权利平等的社会管理职能创新

权利平等是社会公正的核心范畴和基本取向,“社会公正的实质是权利的平等”[16],权利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管理创新的根本路径。对于平等的认识,在现代西方社会,形成了两种相对的平等观,即保守主义的消极平等观和自由主义的积极平等观,前者追求的是机会平等,后者追求的是结果平等。机会平等指每个人起点相同,生活机会相同。结果平等指收益的平等分配,即收入、财富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平等分配[23]。一般而言,权利平等包括“平等地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平等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才能保证他们平等地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如果没有权利平等,也就没有社会公正可言。另一方面,权利的平等不仅包括平等地分配权利,还包括平等地保障权利,没有权利的保障,也没有真正的社会公正”[16]。在当代中国社会管理语境中,权利平等应包括平等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平等地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平等地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具体而言:其一,在改革成果的分配上,要做到合理公正,既注重机会平等,又重视结果平等。其二,创造各种途径和方式,努力实现公民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以缓和转型社会参与不足或参与受阻所带来的张力和矛盾。其三,切实保证公民平等地享有各种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以及文化权利等。比如,在受教育权方面,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四)作为权力合法的社会管理职能创新

在现代政治分析中,无论是影响力说,还是决策说,抑或是关系说,甚至是控制说[24],权力作为一种实现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的解释是毋庸争议的,因而,如何实现权力使用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是关键。从这个角度来说,以社会公正为导向推动社会管理职能创新在权力上的要求就是实现权力的合法性。社会公正的实现,甚至包括前述分配正义、制度公正以及权利平等的实现都必须以权力合法为前提和基础,因此,实现权力合法性是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的关键路径。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25]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由此,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过程中,保证权力使用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具体而言:一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二是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三是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四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包括

第一,规范社会组织或团体,培育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

在现代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象,政府不可能通过封锁利益表达渠道,压制社会组织来减少利益冲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利益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裂痕。而好的社会在于通过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空间,来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如果政府不敢正视社会冲突和裂痕,不敢提供多元社会组织的存在空间,不敢提高社会的多元化水平,也就不可能担当起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政治文明的重任。

第二,创设完整的社会规制体系,推行社会安全系统工程。

社会规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它对涉及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卫生、环保、信息等社会行为进行规制,以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去年,安徽阜阳发生的毒奶粉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政府为提高GDP数字而置社会安全于不顾,那么,在一个人人自危、缺乏预期的社会中,和谐发展就不可能实现。

第三,实施配套的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弱势群体边缘化程度上升,社会冲突的张力不断蓄积,这就需要政府从公正的理念出发,运用社会政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和基本权利。据报道,我国2004年财政收入实现了新的突破,达到26000亿元。由于国家财政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比重比较小,大量的资金政府用在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费用上,导致各种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社会再分配政策往往缺乏力度。在这种发展态势下,政府更需要关注社会公平问题,构建经过公共选择的制度安排和社会政策,对社会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有效调整,使不同群体之间的激励得到公平的反映。

第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培育健康的市民社会。

衡量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以多元互动、宽容异己、理性协商为基本特征的公民社会的形成。在西方发展历史中,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不仅适应了社会异质性的公共需求,培养了公民民主的生活方式和公共精神,而且有效地填补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空白,减轻了政府的行政负担。在一个和谐的市民社会中,社会管理的核心主题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和满足人的需要,社会秩序与社会整合只是社会管理的工具性目标,它的终极价值和最终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与提高社会福利,增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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