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食品生产经营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5-10 14:13

食品安全与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食品生产经营户的共同努力。下面小编整理了致食品生产经营户的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致食品生产经营户的一封信篇一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

你们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安全放心的食品是大家的心愿,也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民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的食品生产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的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了民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食品药品稽查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特别需要全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并严格自律,要以对社会和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规范自身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端正社会责任感、消费安全感与经营利益的天平,积极配合、支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大部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起点则为10万元,处罚力度空前。

值此年末之际,我们郑重向全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提示:

请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持证经营,杜绝无证经营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行业自律意识,自觉做到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请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标准组织生产、不生产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腐烂、有毒害及来源不明的食品,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出厂、入市、进店、上柜台、上餐桌,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请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食品生产经营者进销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等自律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销售;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消毒和保洁,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整洁,设施设备用具摆放有序;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做好50人以上集体用餐留样备案工作,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每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食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遵法守规,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为建设幸福美好新民乐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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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食品生产经营户的一封信篇二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对使用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硼砂等非食品原料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为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现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注意把好以下环节:

一是把好食品原料环节。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食品生产经营者进销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等自律制度;禁止使用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作为原料;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硼砂等非食用物质作为原料。

二是把好信息追溯环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应能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

三是把好人员管理环节。要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要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建立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必须持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食以安为先,维护全区食品安全,责任重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为共创食品安全城市尽一份责、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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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食品生产经营户的一封信篇三

全体食品生产经营者:

你们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多年来,烟台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作为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常抓不懈。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力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2014年9月份,国务院食安办提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创新监管举措,提升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首次创建,国务院食安办将河北、山东、湖北、陕西4省作为试点省份,部署开展创建工作。我省选取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5个城市作为首批创建试点城市。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既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实际行动,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打造“食安烟台”品牌形象的重要举措,更是为了让广大市民买得放心吃得安心,说到底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大工程。因此,我市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方面提出了三大目标。一是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二是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三是群众认可,满意度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高,总体满意度在 70%以上。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将从2015年1月份持续开展到2016年年底。总体来说,创建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打一场保卫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市正在稳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创建工作。目前,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无旁贷地成为这项工作的主力军。为此,我们特向大家发出倡议:

一是请全体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行业自律意识,杜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请全体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一切不合格食品出厂、入市、进店、上柜台、上餐桌,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以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是请全体生产经营者规范经营。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各自生产经营管理,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食品市场。

四是请全体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大幅提升的同时,为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全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在各类媒体、海报、LED屏进行企业宣传的同时,捆绑宣传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加冠“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或“关注食品安全 共创食安烟台”字样和图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要统一张贴创城宣传海报,在门头滚动字幕每天定期滚动播放创城宣传口号和标语,不断扩大创城宣传的影响力和范围。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共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共同打造食安烟台品牌形象,为共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共同建设幸福和谐的烟台而努力奋斗!

烟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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