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人退休工资计算法

发布时间:2017-06-12 09:34

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企业工人退休工资计算法,希望能帮到你。

企业工人退休工资计算法

企业工人退休工资计算法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金计算方法及公式:

(1)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即: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 ×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3)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本人97年以前缴费年限(工龄)×1%(当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乘以1.2%);

(4).过渡性补贴

过渡性补贴=[(95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过渡性补贴参数)/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全部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新退休工资的基本计算方式:

男:(60退休).工资=上缴总额/139 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女:(50退休)=上缴总额/195 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新农保(一律60岁)= (上缴总额 30*上缴年限)/139 基础养老金55元 折合起来,新农保才相当于城镇基本养老的月收入390左右的上缴养老标准。

企业工人退休工资的计算标准

一、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65元的,补足到65元。

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二、养老金如何算呢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例:50岁195个月、60岁139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本人97年以前缴费年限(工龄)×1%

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企业工人退休的年龄依据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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