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联系

发布时间:2016-12-09 12:53

你听说过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吗?中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相关法律知识。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联系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关于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联系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益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离婚自由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的离合及子女、社会的相关利益。

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是结婚自由的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保证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巩固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二者之间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

1、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所谓的离婚自由,没有结婚自由,就不能使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共同生活的伴侣,就无法进入婚姻的殿堂去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2、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离开了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无非是为了给婚姻当事人提供无法退出的枷锁,婚姻将会是见证爱情的坟墓,那么这就是一种痛苦的感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两个方面的完整体现,为婚姻当事人进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在反方面的重申和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婚姻是可以离异的。

既然结婚是以感情为目的为基础,是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正常继续维持的情况下,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对婚姻双方还是对社会都会是一件可幸的事。

把离婚一律看成是悲剧是极其不适当的,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不充分、不完整、不健全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离婚自由出现的最晚。但直到离婚自由出现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确认后,婚姻自由才完整真正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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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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