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材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6-22 09:44

偶遇: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土流网小编指出,下列12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的: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案例解说】:

不动产统一登记向农村纵深推进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

记者从省政府今天召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部署推进会获悉,今年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将重点向农村纵深推进,探索建立农村不动产首次登记办法,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

我省自去年开始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截至目前,全省组建了119个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级登记机构职责划转基本到位,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初步搭建并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合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39.2万本,证明50.9万份,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按照“规范完善、巩固提高”的要求,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向纵深推进。开展乡镇窗口建设,在改善设施、整合力量、确定职能方面积极探索,做到专网、窗口、队伍、设备、流程、制度“六到位”。在农村不动产首次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确权登记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规范、完善林权调查确权和登记程序,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后流转、抵押登记办法。推进一体化权籍调查,初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研究一体调查程序、技术和规范。

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海)为单位,查清宗地(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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