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实际案例我们来看一看!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家都不陌生,合同只要是触及到了任何一方的利益,都是会产生纠纷的,可是当这事情闹大的时候,告上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到底是什么样的,这里我们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
一、实际案例
上海市XX区的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相关的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李某和陈某原本是为夫妻关系,2008年X月X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之后认定了:上海市某支路7弄X号X室房屋系双方于2007年X月X日共同购置,陈某对李某出示的、用次得以证明房屋的状况的登记文件、银行还贷对账单、公积金的个人帐户查询等证据均未表示异议,以此确认出了李某的主贷的身份及还款情况。因该房屋系预售房,符合产证办理条件时原被告已处于分居状态,故未确定产权。现原被告既已离婚,客观上双方已无法共同履行买卖合同并分享房屋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屋产权。
二、法院结论
本院认为,李某、陈某作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及房屋产权的共同预告权利人,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及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注销后,有权要求对此合同权益,即已经法定程序预告登记的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现按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再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争议焦点,本院就此案认定如下:
(1)关于权益分割的方式。
1、李某、陈某对合同继续履行后,房屋产权归陈某,由陈某向李某支付补偿款的权益分割方式均不持异议,而陈某亦在诉讼过程中清偿了房屋剩余贷款,使第三人的利益得以保障,故本院对此分割方式予以确认;
2、该分割方式确立后,合同应继续履行,而陈某将作为合同唯一的买受方继受合同的后续权利义务,直至房屋产权登记至其名下。同时,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售方,在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应付办理产证之义务;
3、鉴于陈某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将向李某支付补偿款,故理应对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现本案中相关评估部门对系争房屋价值已作出评估结论,且作出补偿的陈某一方对此评估结论不持异议,接受补偿的李某一方亦未要求对房屋价值进行重估,故本院对此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2)关于分割的原则。
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完毕,但房屋产权已进行了预告登记,故对此合同权益的分割实际应参照法律规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以该房屋产权作为共有财产,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并基于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处理。依据上述原则,因对房屋物权取得的贡献通常体现于房款的支付,故本案中合同权益的分割主要应参照双方为购买系争房屋的出资比例而定。
(3)关于出资比例所涉争议的认定:
1、因李某、陈某对房屋首付款由陈某父母于李某、陈某婚前支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如此支付情况属实,则在未有确凿证据表明陈某父母曾明示将此钱款向李某一方赠与的情形下,李某将此首付款视为其与陈某共同出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李某于离婚后就此房屋偿还的贷款及利息应属其个人出资,而相对的,陈某于诉讼过程中为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而偿还的贷款及利息亦应属陈某个人出资;
3、李某与陈某于婚姻持续期间为此房屋的投入,包括贷款清偿、装修费用等依法应属共同出资,原则上应予均摊。
根据上面这一实际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其实很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在夫妻双方,或者是生意伙伴,所以,我们还是应该拎得清相关的经济利益,尽量少的发生这类合同纠纷,甚至上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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