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论文
法律法规,是规范人们日常活动的总和,也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体制机制保障,更是一种社会公共行为的有效约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论文篇一
《 简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措施 》
论文摘要 加强法制最重要的是进行教育,其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我们的教育是需要从孩子做起,青少年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它需要一个健康、向上的环境里成长,他们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具有非常大的可塑性,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来看,由于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的综合素质低下,加上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家庭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造成了青少年的犯罪案例数量正在不断地上升,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法制教育的建设,为了使青少年走上生活的正轨,成为祖国建设非常有用的人才,我们需要各级普法机构和教育机构注重对青少年法制教育,把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情况,不断地推进学校法制教育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法制 社会不良风气 法制建设 法制教育
根椐调查,我国中学生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率只有30%和15%,所以社会学专家都对此感到深深地担忧,青少年对于其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从侧面看我国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需要进行提高,青少年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建设,是我国青少年建设当务之急。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概述
青少年法制教育需要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生思想政治课教材有关法律的相关识为基础,对于《未所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网络法律知识和道德等。我们需要坚持《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递进的目标要求不断地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从而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这样可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我国的法制教育对于建立一个法治国家,造就法制人才,培养公民守法爱国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这是减少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在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青少年的犯罪却仍然在不断地增多,而且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所以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手段也越来越严重,这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教育工作只是流于形式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目前的教育模式并没有把法制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当中,没有指标和硬性任务,所以大多数教育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只有现行的教材设置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初中所开设的《思想政治》的少量法律,小学和高中都没有正式的法制教育的教材,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也非常少,既使有,也是不全面、无规律,没有统一法制课教学时间,很多都是利用自习课进行法制教育。
(二)教学的方式过于简单
近年来,大多数学校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不同程度地开展法制教育,或者是增加了少量的法制课程,但是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不够和经费的问题,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育仅仅是局限于课堂,而且教学方法也非常简单,教学的方式也只是灌输式,很少学校能够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者是邀请专家和学生进行互动,因此造成学校教育、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严重脱节,很不利于增加未成年人的成长。
(三)教育队伍欠缺法制教育经验
现大大部分的法制课都是由思想品德课教师或者是班主任主讲,多数学校并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制教育,甚至很少去接触法制书籍,由于自身的法意识不够,导致在教学过程中只是照本宣科,并没有把法制内容进一步深化,无法吸引学生的兴趣,缺乏案例和课堂的生动性,虽然有的学校是聘请了大牌专家的法制来进行演讲,但是由于课程和时间的安排制约,法制专家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制教育工作当中来。
三、中小学的思想道德建设
小学阶段需要通过小学思想的品德、《小学生守则》、《国旗法》、《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习惯,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培养爱国主义思想情感,进行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和自我保护、安全的意识。
初中阶段需要在小学阶段教育基础上,进行深化,以中学生思想政治课为主要核心《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禁毒条例以及《未成年保护法》等,着重于培养和帮助学生能够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教育,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宜,同时还需要进行禁烟、禁毒工作的落实。除了必要的课堂教充豺狼虎豹,还需要开展探访少年犯罪教访和帮教违纪学生和法制教育,根椐有效的数据表明,我国中学生对于《未成年保法法》和《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了解只有25%和18%,这说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非常艰巨。
高中和中职阶段的教育是以初中阶段的教育为基础,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基础知识》、禁毒条例、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法律知识,需要培养学生自觉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要培养高中和中职生的良好习惯和法律意识,除了课堂讲授外,还需要进行社会实践,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社区宣传,参加法制基地的实践和辨析会等活动。
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具体措施
2007年,中宣部、教育部和司法部为加强法制教育印发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纲要》要求各个教育部和中小学校充分发挥学校课堂的主体作用,把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充分地发挥主体的作用,把法制教育和相关学科的教育有机融合,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宽领域的的法制教育全新格局。
(一)加强制度的保障
我们需要建立青少年法制的长期发展机制,各级的宣传部和教育主管部门需要高度重视,不断地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育工作的指导,同时还需要健全科学的领导机制和网络,形成党委书记、校长主管、全员参与、专人负责和家庭、社区的各方面的配合,其次还需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到学校教学。
(二)增加政府的投入
教育是国家的根本,我国在教育的投入虽然有所提升,但是没有还是远远不够,要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当地学校需要主动、积极的加强与政府之前的沟通,保证政府为学校教育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地方政府对于学校教育充分重视,增加教育的财政投入,全面建设素质教育的相关设施,推行素质教育政策,保证全民教育,同时需要对相关的教师团队进行培训,提高老师进行素质教育的能力。
(三)注重法律基础建设
打造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系统,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法制教育也同样,在制订实施方案,需要成立领导导小组,注重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切实做好一课、一基地、一校长、一队伍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课堂教的主体作用,各学校需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到教学大纲当中,将法制教育当作是必修课,每学校安排定时的法律知识的学校,保证法制教育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我市的五五规划对于在校青少年法制教育要求,要根椐青少年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每年在校学生接受教育的过程不少于10个课时,同时建立法制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建设需要结合软件和硬件件齐抓,总体上实现参观有展板、观摩有案例、有景象,讲座有讲师等目标,基地还需要有专人负责开展相关的工作,有条件学校可以开设工作室,专业负责学校的法制教育。
(四)监护人的教育需要加强
青少年的教育中,监护人对儿童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让监护人参与到孩子的生活教育,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也让家庭的老年人有自己的充裕时间,也让年轻的父母有足够的耐心来教育和管教自己的孩子。老年人丰富的阅历,充足的生活经验,他们在抚养和教育孩子有自己的实践经验,他们可以看出孩子在不同的年龄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这样就需要发挥其教育的优势,老年人配合孩子的父母来教育孩子,可以让孩子得到身心的全面发展。
教育监护人是青少年精神的导师,他们应该尽可能地帮助儿童,当他们在学习的时候,遇到困难,就需要引导他们向老师和文化水平较高者进行请教。同进要帮助他们设计学习计划表,按照学习计划目标和方案进行学习,掌控它们的玩耍时间,同时教育监护人需要对青少年的日常生活要给予适当的关心和了解,同时要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指导,监护人需要尽可能的培养留守儿童的生活习惯,不要让孩子在生活中过度溺爱和放任自流。
(五)青少年的生活环境需要优化
孩子的教育需要家庭、社区、学校的共同帮助,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的保护体系,村委会、基层学区、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共同组建一个健康发展的教育和保护体系,同时需要农村公共图书馆、公共体育设施、文化馆,保证留守儿童在平时有图书阅读,娱乐的时候有朋友,锻炼的时候有场地,使他们的内心没有孤独感。
我们可以吸引他们到集体生活中来,保证他们在社区的关怀下健康成长,同时我们要提高学校的法制教育质量,保证青少年在健康的环境里有意识地成长。
青少年正在处于一个长身体和长知识的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有非常强的好奇心,他们好学善仿,但是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所以青少年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主要是反映在青少年犯罪具有盲目性,带有非常大的偶然性,因此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青少年法制教育需要由内到外的教育,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为青少年成长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不然青少年的成长就会受阻。
有关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论文篇二
《 试论青少年法律教育 》
论文摘要:关注媒体,我们会发现:一方面,青少年法律教育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除较为常见的宣讲式教育外,各地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动,如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模拟法庭进校园”、设立“义务法律辅导员”活动,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前往特教学校通过手语老师的翻译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等。同时,司法系统对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作出多种尝试,如对未成年犯罪轻刑化、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等。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再犯率并未有明显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时常见诸媒体。这两种现象无疑是一个矛盾,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青少年法律教育之路应该怎么走?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 法律教育 模拟法庭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现状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教育方法简单、机械
有些学校没有专业法律教师,教师自身法治观念不强、法律知识了解不透,仅仅是照本宣科对学生灌输法律条文。有些学校虽然有专业的法律教师,但是学校对学生法律教育说起来重视,做起来不重视,法律教育课常常被主要科目占用而流于形式。
(二)相关部门开展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动活动式的多,有长期规划的少
社会各界对青少年法律教育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公、检、法、司都采用多种方式在青少年间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而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上述各部门都具有各自的工作职责,更多的精力花在预防青少年再犯罪上,基本上都没有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普通青少年的教育活动,所以出现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不均衡,有些学校的学生能够享受到这部分法律教育,有些学校的学生享受不到;同一学校的部分学生能够享受到这部分法律教育,而部分学生享受不到;在校生能够享受这部分的法律教育,非在校未成年人享受不到。同时,由于多部门开展青少年法律教育规划不足,有些地方还出现内容重复,不能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三)部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缺失
一方面,由于家长自身素质的原因不能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作用,不能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有些家长自身道德素质低,处理问题不理性、不客观,处理方式简单粗暴,未成年人在耳濡目染之下养成错误的思维习惯。有的家长在孩子在小处违反社会规范时或者在与孩子一起目睹其他人违反社会规范时,不能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致使小问题不断积累,最终变成大问题,很容易发展为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的无视,严重者,则发展成为目无法纪。另一方面,有些家长不能把孩子带在身边进行抚养、教育,出现未成年的大孩子照顾未成年的小孩子、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等情况,同样容易出现家庭法律教育的缺失。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一)法律教育最迫切的目的是预防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问题之一。据了解,多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是对触犯法律的后果没有深刻的认识。当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流下悔恨的铁窗泪时,我们这些成年人最急迫要做的事情就是想办法预防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贝卡利亚说过:“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通过法律教育,使青少年了解法律知识,明白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如果做了不可为之事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那么在趋利避害本性的驱使下,那些企图犯罪的青少年就会三思而后行。
(二)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青少年守法意识,体会法律精神,享受守法带来的快乐
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目的并不是为了从小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仅仅为了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条文规定,最重要的是向青少年传递法律观念、规则意识,使未成年人形成在法律的约束下尽情享受自由。我们曾经为美国两个发生车辆摩擦的人相互交换名片,等待交警到来后便各自去上班,由交警来处理事故的故事而感叹,其实这两个人的举动并不能表明他们对法律的规定有多么的熟悉,而是他们的内心有着一致的行为准则,引导他们用高效率、理性的方式来处理生活中的细节。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的应用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由于其全新的教育理念和强烈的社会实践性,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并运用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上。该教育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设置,归纳而言分别为“内设式诊所”、“外置式诊所”以及“模拟法律诊所”,前两种模式都都要求直接面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不可预测因素,要求学员事先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在青少年法律教育过程中实用性不强。第三种模式则是采用了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使学员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相关技能和道德,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可以经过适当改良而运用于青少年法律教育。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用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优势
首先,相对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到对案件的处理和应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学生的钻研精神和逻辑思维能力,增强学生的团队精神,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寓教于学、寓教于娱乐。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用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对学生年龄段的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适合小学低年级以下的学生参与,建议在小学高年级学生以及初、高中学生中开展。
2.对教师及教材的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对教师和教材的要求比较高。由于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在教师的选择上,不仅要求教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有所了解,还要求教师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在短期内要培养一大批能够适应青少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以学校教师联合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教学的方式进行过渡,直到形成规模化的专业青少年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师。对学生进行小班式分组,一组十人到十五人,每组配备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指导老师,对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模拟实践情况进行指导。学校教师则主要负责学生的组织、管理等协调工作。而教材及模拟案例一方面要适应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另一方面又要贴近现实,比较难以平衡。在教材的制定上,建议由未成年人教育专家与法学专家共同参与,力求教材能够适应多方面的需求。
3.主要教育方式的选择。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更强调实践性,需要学生花费的时间较多,这与当今中小学生课业压力较大的现实将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为了不增加学生的负担,将现有的法律教育课改成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进行教学,同时,在寒暑假作业中增加一项类似内容的实践要求,在开学后进行统一考察。在课程的安排上,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不同,分为小学高年级课程、初中课程以及高中课程,对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以及不同的考核办法。
对小学高年级学生来说,笔者认为除了前面讲到的每组配备指导老师外,还可以尝试让家长一同参与该小组,作为小组成员参与学习实践。该阶段学生的考核以案例分析、模拟简单纠纷解决等方式为主,以模拟法庭形式为辅。对于初中学生来说,笔者认为每组配备一名专业指导老师对其专业知识进行跟踪指导,适当的时候选择合适的案例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理,考核方式以模拟法庭形式为主。对高中阶段的学生来说,不需要专门配备专业指导老师跟踪指导,只需要向学生提供指导老师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在组织模拟法庭的过程中,由学生自行在指导老师中选择一人或多人联系求教以完成任务。考核方式为模拟法庭的组织情况及效果。
有关小学教育法律法规论文篇三
《 试析法律教育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
论文关键词:法律教育 民间习惯 民间道德规范 伦理道德教育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着司法职业道德欠缺的严重问题,在运用法律惩治犯罪的同时,借鉴民间习惯和民间道德规范在法律教育中进行伦理道德教育,重建“德治”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所具有的社会公职性,必然要求对法律人才实行专门的法律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教育既包括素质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因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同时又具有较高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目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律职业的社会重要性日益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由于法律职业是比较特殊的关键性职业,其从业人员对全体社会成员都负有相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一个社会而言,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因此,社会在其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授予上应该从严要求,从严控制。
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单凭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够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所有社会弊病和问题呢,在我国,近年来由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各项法律已经相当多了,应当说人们的行为似乎“有章可循”。但“作奸犯科”的人却越来越多,案子越来越大。随着我国社会近年来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人们的收人和消费水准不断提高,按过去的说法是人们应当有物质条件来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了,但是近来反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不是减少了,而是有不断增加之势。
现在无论是从人们的街谈巷议还是新闻媒介的报道来看,对于社会上普遍的道德水准均有“世风日下”之议。因此在我国,健全完善的法律传统仍非常欠缺,社会的道德约束力还很微弱,我们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标前进,但是仅靠法律能否完全解决我国社会中特别是法律教育中当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间题,何况在现实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不道德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犯法律。我国社会的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历史中,我们的传统社会都采用了哪些办法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我国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我国在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某种民间乡土资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其中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今人是否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这也许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标是要为进人法律职业的人作准备。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通常有三个,即一定的通识教育,一定的法律教育和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当然,法律教育并不仅以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作为其目标。但是鉴于我国绝大部分地方的法律职业人员水平较低,加之旧时代遗留下来的不良名声,我国法律教育似乎应当确立这样一种培养目标,即下一代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要能够提高训练水准,并将他们置于社会中受人尊敬的地位,要做到这点很不容易,这里存在着一个深层次的历史根源,就是人们相信法学毕业生更可能破坏秩序,而不是建立秩序。古代巧取豪夺的制度如此根深蒂固。导致人们通常的道德力量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无可避免地走向堕落。人不可信,为何要以诚相待;而待人以诚,又何以不信,但只要古老的制度残留不绝,人们就会以恐惧、厌恶和憎恨的眼光来看待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一定要把人们提高到一种新的品秩上来—他们受过最新的法律理论训练,能感受到法律具有一种神圣的威严而且从业人员是它的侍臣;他们抱有捍卫正义的热忱,并对所有的不足折衷权衡。
可是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关于良好的通识教育可由提高法学院的人学条件加以解决;关于为法律学生提供适合国家需要的法律教育可由国家健全法律体系、提供适当的法律训练加以解决;关于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借助法律伦理学,重视我国的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
人类自形成为社会之后,就必须产生一定的规范来防止个人、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相互损害,为处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制定一系列调解和惩罚规则。其中既有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国家法,也有流行于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但是,官方的法律总会有漏洞,执法者也难得做到“明察秋毫”并把犯法者统统绳之以法。
萨姆纳认为,在行为规范方面的民俗为社区大众所长久接受之后,会产生一种神秘化的社会过程,而转化为“民德”即民间道德规范,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宗教或惧鬼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原本产生于民众日常生活与行为中的民俗(习惯性行为),经由原始宗教或惧鬼或魔术等因素的神秘化作用而转化之后,成为具有约束力或制裁力的“民德”。违反这一“民德”的行为,就是“作孽”。我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是以儒家礼教(一套确定人际关系法则的“礼治”)为主,以法律惩罚(“制法典,正法罪,辟狱刑”《左传》)为辅,与此同时还存在着民间处理各类纠纷的习惯法,并有与民间宗教和华系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这是维系传统社会的秩序和行为规范的三个层次。
对于“犯罪”和“作孽”,我国民间社会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是直接触犯了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刑律的惩罚;后者不直接触犯世俗法律,但违反了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受到世人的道德舆论谴责, 会遭受“天谴”。法治的刑律所针对的是对人身、财产的侵害,并制定了详尽的惩罚办法,也就是所谓“他律”,凭靠的是外在的制度和力量。民间所谓的“作孽”观念主要谴责的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谴责其手段的不道德。对于“作孽”行为的惩罚主要是“天谴”式的报应,而不是直接的世俗刑律的惩罚。人们根据社会普遍伦理与道德规范来行为,自觉自愿地不去违背或触犯这些规范,即是人们的“自律”。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里,孩子自懂事时起,就要进行朴素道德规范的灌输,进行良心、良知的灌输。我国解放后的社会治理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主,以法律为辅,同时努力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理想与道德教育”新的民间道德基础。而在基层社区处理纠纷时,社区中传统的习惯法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发挥作用。但是,解放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破四旧”运动直接与全面地冲击了民间道德规范和民俗,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摧毁了民间关于“作孽”会遭报应的信仰体系。
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过程中,人们被鼓励去“转变头脑”,被鼓励“要有经济眼光”,注重经济利益的取得。在目前经济法规尚不健全,许多非经济因素在经营中仍然发挥着特殊作用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了获利,有时就会在竞争中不顾忌那些普遍性道德规范的束缚而不择手段。这些行为自然与政府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单凭法律无疑是不能奏效的,因为许多这样的行为并不直接触犯法律,行为者也十分小心地注意不去触犯法律。现在人们已经不大会对孩子进行道德训诫了,恐怕重复频率最高的是不择手段挣钱的功利主义训诫。这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是道德方面的堕落。
在强调法律的同时,社会中关于“民德”的意识的普遍淡化,不考虑违反“民德”是否会“遭报应”或者根本否认“报应”的存在,应该就是目前人们行为中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之一。德克海姆认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会权威,那必然是一种强权就是公理的混乱状态”。
重建“德治”秩序
为了社会安定、发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使各面关系和谐,这是绝对的不言而喻的。但是,仅仅有法律,是不行的。仅仅有法律我们的社会生活,或许折浅多了些,少了点圆润的曲线;仅仅有法律,我们的社会生活的色调或许偏冷了些,缺乏暖意。从欧洲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形看,他们除了法制外,指导人们行止的还有他们信奉的人文主义理念。
因此,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在完善法律与加强法治之外,应当重建我国的“德治”秩序。近年来,我国政府始终在提倡“精神文明建设”,其核心内容仍承袭的是50年代的“共产主义革命精神”和与之相联系的“共产主义道德”。有的外国学者指出,“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的理想,这一点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我国的伦理道德观念一方面与古代哲学和儒家礼教相关连,另一方面又与民间的朴素的人性论和人情观相关连。从这两者特别是前者中产生出具有新形式和新内容(即与人们目前的现实生活的内容相联系的)的社会伦理规范,应当说是有可能的。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调查目前学校中和社会上现行道德教育的实效,分析社会上年轻人中出现的新的伦理观念。对于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有的学者指出,中国的传统是“道德化法律”,以道德为本位,将法律纳人基本道德规范系统;而西方发展出来的是“法律化道德”,以法律为本位,一件事是否道德取决于其是否合法。中国或东方文化强调的是群体性利益,通过道德规范强调个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群体或他人的利益。
西方文化重视的是个人权利与利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维护的是个人权利的“正义”这是各自延续了几千年的文化与社会传统,这两个不同的传统之间相互简单的抄袭引用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我国体制改革和文化重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所以,寻求法理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和谐,把中国传统道德与产生于西方但已逐步成为国际普遍接受的现代法律之间的矛盾在中国新的社会场景中妥善的予以协调,这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真正基础,也是培养法律人才良好道德品质的一个有效办法。
法律伦理学课程的开设法律教育不仅仅是法学专业知识的教育,应当正确认识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相比较而言,素质教育比专业教育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素质,又称修养、素养,是指一个人相对稳定的内在修养和涵养。素质可以表现为人的先天特点,但素质更主要的是来自于人在后天实践中的锻炼和提高,素质反映包含着一种动态的过程,在其本来的含义中却是那种平时的长期修养结果的积淀,表现为政治、品德、心理、文化、理论、身体等许多方面,而且这些方面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往往体现出一种综合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其中文化知识水平往往对政治、品德起到制约和促进作用。
通过正规的法律伦理学课程的经常开设抛弃功利主义的训诫,就可以培养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正常健康的心理素质,信守职业道德,维护公正、公平公开、平等、民主的观念,培养起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应具有的德行和道德勇气、理性和平衡的判断能力、信念和职业义务,德行和道德勇气以一种业已成型的道德观念为前提,该道德观念是成年的法律学生所必不可少的。
总之,目前我国法律教育方兴禾艾,发展高深学术和无懈可击的伦理品质,永远是我国法律教育传统根基。我们一定要本着从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考虑的原则,强调严格标准和操作的规范性,从而促进有较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才群体的形成并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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