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对比表

发布时间:2017-03-15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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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2008-201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对比表

随着近几年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是逐年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空前,笔者特别汇总了自2008-2014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比表,让大家一目了然的了解最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年份

政策依据

政策核心内容

变化点

2008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次以法律形式给予优惠。

2009年

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征收;

2.减半征税上限为3万元。

2011年

财税[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期限延长1年。

2011年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4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6万元。

2014年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1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20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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