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6 14:32

“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施工明火作业,那么制定了哪些明火作业安全相关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本规程规定了分厂内动火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 防护和《危险作

业登记表》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本分厂各车间与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2 定义

2.1 动火作业

凡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明火的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2.2 明火基准范围

从作业位置到直径30CM内有明火星出现的直径范围,称为明火基准范围。

2.3 禁火区与危险区

在不允许有明火出现的区域与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存放的地点。

2.4 危险明火作业

作业人员在禁火区与危险区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称危险明火作业。

2.5 异温动火作业

指工作在工作温度高于夏季平均室外温度8℃以上(含8℃)或低于本地区冬季平

均温度5℃(含5℃),称异温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动火作业的分级

3.1.1 动火作业在一般车间动火,称为一级动火作业。

3.1.2 动火作业在存放较多易燃品的车间(如包装材料、易燃有机物等),称为二级

动火作业。

3.1.3 动火作业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如包装材料仓、成品仓等),称为三级

动火作业。

3.1.4 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的存放地点与使用地点,(冷媒储存站、

冷媒灌注点,环戊烷储存站,预混站,发泡输送管道附近位置,丙烷储存点,天燃

气站、燃气输送管道附近位置,喷涂线,柴油使用地点等)称为特级动火作业。

3.2 动火作业的类别

动火作业分为恶劣环境动火作业、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一般动火作业。

3.2.1 恶劣环境动火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动火作业。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动火作业。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动火作业。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动火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动火作业。

3.3.1.6 在一级高处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 特殊环境动火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

动火作业。

3.2.2.5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动火作业。

3.2.2.6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7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动火作业。

3.2.2.8 在高处二级以上(含二级)进行的动火作业。

3.2.3 一般动火作业

除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恶劣环境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1 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落实防火安全防护措施,

方可施工,《危险作业登记表》格式见附录。

4.1.2 《危险作业登记表》审批人员需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 批准动火作业。

4.1.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

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1.4 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危险作业登记表》,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落

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

使用防护用品与相应个人防护用品、设备。

4.1.6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动火作业安全防护

4.2.1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内。

4.2.2 不符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动火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箱(袋),进行登高动火

作业;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

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架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

人或班组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

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动火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动火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

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动火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

人负责联系。

5 《危险作业登记表》的管理

5.1 一级动火作业及一般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及特殊环境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审核后,报分厂消防专员/安全主管审批;

特级、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及化工区动火作业由分厂安全小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主管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动火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危险

作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分厂安

全管理小组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

6 附件

本规程由分厂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编制与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足之处,另行修改。

6.1 《危险作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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