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7-04-14 12:53

出租人应注意的事项:

1.核实承租人身份 出租人应审查承租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以免租金拖欠后无从主张。

2.明确房屋和设备 出租都不允许承租人对房屋结构或设备进行较大变动,因此在租赁前应明确房屋的现状和现有设备,在租期届满时如与交付时合同确定状况严重不一致,则可以主张赔偿责任,如未约定则难以证明“改变”或“缺损”。

3.限制房屋转租 如不约定,视为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转租。但如果第二承租人实际已经长期使用房屋,很可能被视为出租人的追认。为避免承租人预交短期租金而后长期转租他人,出租人宜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也不得将出租人的其他行为理解为授权转租”。

4.合理监督承租人 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不得以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常常并无精力监督。但在承租人长期从事违法活动而出租人本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的情形,出租人有时并不能完全其免责,因此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也应当以合理谨慎注意承租人经营活动。

5.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人在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132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原118条)”。因此,在出售房屋前,房产人应告知承租人出售房屋的条件如价格、支付方式等,并征询承租人的购买意向。对房东的通知,承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否则房东有权将房屋转让他人,而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那么,究竟多长时间是合理时间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4条,“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知道房屋人将房屋卖给他人,买卖关系形成之日起超过三个月起诉,或者超过六个月才知道并起诉的,其优先购买权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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