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急性酒精中毒俗称醉酒,指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后所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及随后的抑制状态。那么喝醉酒后出现的各种状况应该由谁负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酒友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酒友应承担责任的情况
案例1:
就在几天前,因饮酒过量猝死的某饭店停车收费员田某的家属,与当时酒桌上的两名“酒友”侯某和王某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田某家属要求对方承担40%的责任,索赔13万余元。庭审当天,他们决定将其他陪酒人员查清身份后也追加为被告。
据田某家属说,和田某一块儿喝酒的都是趴活儿司机。今年1月3日中午,田某应邀到某饭店喝酒,喝了3个白酒口杯和不少的啤酒后,神志已经不太清醒,之后侯某等人又带他来到王某的住处继续喝酒。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田某是因喝酒过度而猝死。田某的家属认为,侯某、王某等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加劝阻,反而不停劝酒,田某昏迷后又未及时抢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友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案例2:
今年3月,宣武法院接到一纸诉状:今年2月21日,王某与4名好友一同到红福饭店就餐,席间,5人推杯换盏喝得好不热闹。因王某饮酒过量,崔某主动护送王某回家。但是,崔某并未直接将王某送至家中,而是送到了其住处附近。第二天早晨,路人发现王某死在路边。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饮酒后冻死”。王某的家属认为,由于4名酒友在与王某一起喝酒时未尽劝阻义务,酒后也未尽到照看、扶助义务,致使王某饮酒后冻死在路旁,于是将4名酒友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56.3万元中的70%,即39.41万余。
说法
酒友:哥们儿是酒桌上喝出来的
喝酒能烘托气氛,常和朋友在酒桌上谈事儿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领导嘴边上常挂着一句话:“赌越赌越薄,酒越喝越厚。”张先生说,酒桌上有酒桌上的文化,酒精浓度更能拉近两个人的距离,当两个人清醒的时候可能不容易打开话匣子,但当酒过三巡,人越来越兴奋,隔阂渐渐消除,话也就多了,“哥们儿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有句俗话讲,“感情深一口闷”,在酒桌上劝酒是常事儿。
在张先生看来,喝酒能了解一个人的性情,不认识的两个人可能仅仅因为一顿酒就成了兄弟,一个人可交不可交有时候通过喝酒就能看出来,而平时不容易办成的事酒桌上也许就能摆平。
专家:原则上责任自负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因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佟强及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均表示,基于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酒友应担责的四种情形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佟教授认为,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佟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而对此王教授认为,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类似于王某“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专家表示,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佟教授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对于酒后驾车应否劝阻的问题,王教授则认为,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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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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