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在哪里执行
导语:死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死刑的另外一种执行方式,死刑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认为犯罪分子应该判处死刑,但是可不必立刻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死缓在哪里执行
死缓当然是在监狱内执行。具体的执行方式是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在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收监,如果犯罪分子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那么二年期满,监狱应该报请原审判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服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
在缓刑考验期只有故意犯罪才能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其执行死刑,但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命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七日内派司法警察执行,并请人民检察派员依法监督。
相关刑法条文: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缓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r,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前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依法送交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
以上各种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
监狱不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2002年11月5日发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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