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通告模板
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犯罪通告,仅供参考!
犯罪通告范文一
近年来,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恐怖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人质、敲诈勒索、强奸侮辱妇女、走私贩毒等各种犯罪活动;有的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搅得城乡不得安宁;有的耀武扬威,欺男霸女,强取豪夺,白吃白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有的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等非法行当,设赌抽头,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有的专门看护地下赌场、色情娱乐场所,充当打手、杀手;有的插手经济纠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有的干扰司法行政,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有的企图篡夺基层政权,对抗党政司法机关;有的拉拢、腐蚀党政司法干部,建立关系网,寻求“保护伞”,千方百计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此外,一些地方爆炸、抢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猖獗,盗窃、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或者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更加宽大处罚。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看守所在押人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给予减刑、假释,对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将依法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予以重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04666,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犯罪通告范文二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加快涉案款物的追缴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集资人,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代理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通告如下: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六、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行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前被羁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者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按照本通告第六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对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资金的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共同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7月22日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公安局
犯罪通告范文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六、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行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代理费、好处、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前被羁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者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按照本通告第六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对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资金的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l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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