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7-06-01 12:55

道路交通违章很常见,那么你知道道路交通违章怎么处理吗?下面小编为你介绍道路交通违章处理规定。

道路交通违章怎么处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以下内容公开道路交通违章处理业务。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1、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2、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15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处理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被处以以下处罚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听证:

(1)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罚款数额较大处罚的;

(3) 强制车辆报废的;

(4)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的。

5、当事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1) 听证须知

①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

②持听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④进行申辩和质证。

(2) 申请复议须知

①交复议申请书;

②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③持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 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① 交行政诉讼申请书;

②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③交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

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以公安部第45号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为依据。

7、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执勤民警对违章当事人不作当场记分,当事人持民警开具的有关凭证到执行机关窗口接受处理,由窗口的民警按规定进行记分,再将记分的情况录入计算机。

8、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记分办法

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使用

《记分卡》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

10、《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换发

《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和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

(1)年度换发:《记分卡》每年(含二年一审的驾驶员)换发一次,换发的时间与驾驶员年审时间相同,驾驶员到县级交警大队换发。

(2)被记满12分后的换发: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汽车类的,到市级交警支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其它准驾车型的到县级交警大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

11、《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补发

《记分卡》的补发一律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办理。

12、境外人员使用、换发、补发《记分卡》事宜

境外人员持有国内驾驶证,应到发证所在地申领《记分卡》,《记分卡》的使用与国内驾驶员同样使用,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正常的年度换发和遗失、破损需要补发应到发证所在地办理申换《记分卡》;被记满12分后需要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部门办理,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13、交通违章记分值查询

机动车驾驶员可以通过各市交警支队、大队设在办证大厅的计算机或者电话查询交通违章记分值,驾驶员在计算机的触摸荧屏上或者通过拨打“168”警务公开查询电话进行查询,输入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号和密码后即可查询到违章记分值。

14、办理纠正错误违章记分的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发现自己的违章记分值记录有误,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到驾驶证核发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核对。

15、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继续驾驶车辆的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16、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不能继续驾驶车辆。

17、机动车被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后的处理办法

执勤人员应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接受处罚和缴纳清障费后,取回车辆。

18、公安机关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把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的情况

经通知超出6个月不去领取暂扣车辆、被滞留机动车行驶证的,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19、被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被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吊销决定生效后两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违章处理的权限

1、 路面执勤执法民警的权限

(1) 当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权;

(2)警告处罚权;

(3)对违章事实清楚,而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的,有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到执行机关接受处理权;

(4)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或者暂扣、滞留、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牌证或者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权。

2、 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 对违章异议的调查权;

(2) 对当事人留滞权;

(3)警告、罚款、吊扣、吊销等行政处罚权;

(4)对违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和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审批权。

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罚规定》,中队一级没有交通违章处理权,但可以根据大队的授权处理相应的违章行为。

3、 支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 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 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3) 对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处罚的复议权;

(4)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留滞权;

(5)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审批权。

4、 总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5、对报废车辆处理的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车辆管理部门有作出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的决定权利。

6、对没有合法来源凭证车辆的处理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的规定,可以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一)处罚权限: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

(二)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交通民警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 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各类违章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异议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3、适用一般程序且违章者对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由民警开具《凭证》和《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持此《处罚通知书》和《凭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四)对公民实行吊销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六)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七)被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撤消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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