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与近亲属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6-26 09:34

导语:亲属是指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而发生。二对应于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属与近亲属的区别

亲属与近亲属的区别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中国的封建法律基于男尊女卑、宗族为本的原则,把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自《大明律》开始,又由外亲分出妻亲。宗亲又称内亲,即男系亲或父系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嫁入的妇女,包括祖母、母、妻、子媳、孙媳等。外亲,即女系亲,指其血缘由女系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嫁到本宗的女子家中的亲属及本宗女子嫁出后其夫家的亲属,前者如母族,即外祖父母、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后者如姑表兄弟姊妹、外孙等。妻亲,专指夫的妻方亲属,包括岳父母、妻的兄弟姊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再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而是分为配偶、血亲及姻亲3种。

配偶

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配偶是否作为亲属,各国立法规定并不一致。德国和瑞士民法不把配偶列为亲属,日本民法则列为亲属。中国历代礼制和旧律都把配偶列为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0)第58条第5项把夫、妻均列为“近亲属”。

血亲

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见收养)两类。

姻亲

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即由结婚使一方对他方亲属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一般分为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两类。有的国家还包括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关于亲属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也很不同。有的国家采取概括规定,即所谓“抽象的限定主义”,如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规定血亲以3亲等为限,姻亲以3亲等为限。有的国家不作概括规定,而在有关法律中作具体规定,即所谓“具体的限定主义”,如英、美等国只在某些单行法规中作一些具体规定。中国法律对亲属的种类和范围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亲属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亲属关系一经确定,就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①民法上的法律效力。监护人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即配偶、父母等担任,继承权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即只有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才能享有。

②婚姻法上的法律效力。一定亲等内禁止结婚,如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一定亲属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和继承的权利,如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以及兄弟姊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刑法上的法律效力。某些犯罪以亲属关系作为告诉才处理的要件,如1980年《刑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罪必须告诉的才处理(见告诉乃论)。

④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以一定亲属关系作为回避的原因,如1980年《刑事诉讼法》第23、25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都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定的亲属可以为被告辩护,如第26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得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亲属的发生

亲属因婚姻、出生等法律事实而发生,也可能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出生为自然血亲发生的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血亲关系都因出生而发生。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自出生即发生血亲关系;与生父之间,只有到生父认领或抚育时才能确认血亲关系,但认领后,这种血亲关系溯及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结婚为姻亲发生的唯一原因,配偶关系和姻亲关系都因婚姻而发生。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因收养行为而发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只在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亲属的消灭

亲属因以下几种原因而消灭:

①死亡。如亲子关系因父或母、子或女死亡而消灭。死者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因此而消灭。如父母亡故后,兄弟姊妹关系仍然存在。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消灭血亲关系。

②离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③其他法律行为,如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拟制血亲,因解除和撤销收养关系而消灭。

“近亲属”范围的界定

《纪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却无明确的界定。在我国法律中,近亲属的范围在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表述上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指的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包括同胞兄弟姐妹,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

从该规定可知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是指五代以内的亲属,包括与己身同代的兄弟姐妹。通过比较可知,民事法律有关近亲属的范围比刑事法律更为宽泛。有观点认为,从近亲属是以血缘关系而形成这一点来看,它属于民事关系,应当适用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同,而且客观上也可能存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的情形;如果按照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可能会造成少数人规避法律,从而放纵犯罪,因此对“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作广义解释。

我们认为,《意见》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确定。理由在于:一是从法律属性角度考虑,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保持法律属性的一致。二是从刑罚承担角度考虑,由于“近亲属”范围的确定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从严把握。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的情形,完全可以作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而认定为特定关系人,一样不会放纵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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