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调整公积金缴存资金停留时限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8 15:48
10月24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对外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停留时限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汇缴(非托收)、补缴(漏缴、欠缴)及补缴(外市转入)等缴存资金自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账户到账日起计算,缴存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业务登记,未完成业务登记或业务登记金额不符的,经办银行将对资金进行原路退回。
据悉,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效率,现对各缴存单位自办缴存的资金停留的时限及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涉及的缴存资金包括:汇缴(非托收)、补缴(漏缴、欠缴)及补缴(外市转入);二、上述资金自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账户到账日起计算,缴存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业务登记,未完成业务登记或业务登记金额不符的,经办银行将对资金进行原路退回。
值得注意的是,凡办理上述业务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汇入资金后应及时到经办银行柜台完成有关业务登记,并确保汇款资金与业务登记金额一致,避免造成资金退回。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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