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7-02-13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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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确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我国2003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程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那么,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应该该如何界定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以上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

什么影响驰名商标的认定?

《巴黎公约》不仅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的定义,而且也未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或标准。TRIPS协议第16条之二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的程度。我国《商标法》第14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的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包括商标使用、注册和历史和范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问、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情况;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哪些证据材料有利于认定驰名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

(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6)该商标在中国、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注册证明;

(7)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曾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9)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名、广告额统计等;

(10)该商标获奖情况;

(11)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资料。

上述证据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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