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承租人应交验的证件
发布时间:2017-04-13 16:02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地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本地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房屋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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