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4-11 14:35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彰显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那它的决定书是如何书写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文一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xxx)xx刑初字第117号

罪犯邹xx,男,xxx年5月26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住xx县。xxx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xx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x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xxx年9月10日作出(xxx)xx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x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在本案审理期间,邹xx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xx大学华西医院的门诊部病情证明书和出院病情证明书各1份,本院委托xx市人民医院对邹xx的病情进行诊断。xx市人民医院于xxx年9月1日作出邹xx长期患乙肝病史,乙肝病毒DNA定量3.96E+05(高病毒复制),经肝功能检查明显异常,增强CT提示肝硬化并有肝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改变。邹xx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中的肝硬化失代偿期,本院于xxx年9月6日征求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xxx年9月7日进行回复,对本院拟对邹xx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为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邹xx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员 李xxx

xxx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xx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文二

______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以______罪判处罪犯……(刑罚种类和刑期)。现______(写明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名称)建议对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怀孕的妇女(或写“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文三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xxxx)xx监刑暂执字第2号

罪犯宋xx,女,于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xx年5月30日罪犯宋xx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止xxxx年11月28日。

xxxx2年5月24日,罪犯宋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xxx2年12月1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xxxx2)xx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宋x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罪犯宋xx当时正在哺乳期,本院于xxxx3年5月13日作出(xxxx3)xx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宋xx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xxxx3年5月10日因罪犯宋xx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x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xxx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了(xxxx)xx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宋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吴铁军等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4月10日作出(xxxx)洛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x年4月22日,罪犯宋xx以其亲生孩子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xxxx年5月4日本院立案后认为,罪犯宋xx的申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关键问题在于罪犯宋xx目前哺乳的婴儿宋某某是否是其亲生孩子,经调查罪犯宋xx正在哺乳的宋某某确系自己亲生。并对罪犯宋xx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网上公示,公示届满没有人提出异议。xxxx年5月18日上午,本院公开召开听证会,邀请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出席听证会,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均派员出席并发表了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xx于xxxx年12月20日分娩男婴宋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xxxx年6月17日我院向xx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是否同意对罪犯宋xx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xx县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6月18日回复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宋xx于xxxx年12月20日分娩一男婴,现婴儿尚在哺乳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罪犯宋xx正在哺乳自己的亲生儿子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司法通(xxxx)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宋xx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至xxxx年12月19日止。

xx县人民法院

xxx年八月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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