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上调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 提至18561元
发布时间:2017-04-13 13:09
随着广州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公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相应调整为18561元。
广州地税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具体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照此计算,在2015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8561元(广州市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7元,即6187元×3)以下,且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是不是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在4454.64元(18561×12%×2)以下的就可以免税?广州市地税局指出,不能简单地用缴存的公积金总额进行对比,这样计算税前可扣除的金额是不准确的,这样可能导致少缴或错缴个税。“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任一超标,超出部分就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广州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广州市地税局指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不可一刀切。在此特别强调,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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