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4 12:41

邢台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邢台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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