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不让查底档

发布时间:2017-05-16 11:59

“工商局,凭什么不让我查企业档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请随小编一起了解下文。

工商不让查底档

2016月16日,深圳律师刘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前往惠州市工商局查询一企业的档案材料时,因没有法院立案证明而遭拒绝,刘子龙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对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正式受理,一场讼争已经开始。由此,对于工商行政部门多年来一直禁止或限制公众查询企业登记档案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深受其苦的执业律师们的关注。

实际上,应否禁止或限制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是一个十分初级且颇具中国行政管理特色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不仅不应被禁止或限制,而且应当及时、充分地向公众公开,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发挥其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

一、企业登记档案的根本价值:便于让公众了解企业资信

企业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字、图表和声像等形式的历史信息记录,是对企业基本情况动态的真实、客观的反映,其价值功能就是用来评判企业的资信,而且是反映企业资信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因为登记信息的真实、合法是政府以其公信力加以保证的,但登记信息的这一价值功能,尚需通过现代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中的公示来实现。

现代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途径是公示,即登记主管机关将企业登记信息公诸于众,供任何人随时查询,以使公众充分了解企业的资信,自行判断交易对手的信用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唯如此,企业登记信息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得以发挥,否则,登记信息仅仅是档案柜中无甚价值的纸张而已,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也因此徒有其名。

二、企业登记档案必须充分公开,已普遍为各国企业法所采用。

我国台湾《民法总则施行法》第10条规定:“法院对法人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尽快予以公告,并允许第三人抄录或阅览”。香港《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士均可查阅注册申请表,经认证后,均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欧共体理事会第一号公司法指令中也要求各成员国对于公司的基本文件进行强行性公开。

三、对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禁止或限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必须充分公开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时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于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以上两个行政法规是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二)国家工商局、档案局作出的限制或禁止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规定是违法的

国家工商局、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国家工商局制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中涉及的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对于同一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问题,这两个部门规章作出了若干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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