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科技保险及其运行模式

发布时间:2016-11-12 01:04

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一)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浅析科技保险及其运行模式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代理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科技保险是具有创新性、政策性等特征的科技金融活动,这就决定了政府引导在科技保险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在政策性定位的前提下,政府不仅参与宏观政策决策,有时甚至要直接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这样,根据政府干预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有以下三种模式:“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应结合科技、金融、制度等基础条件和环境来选择相适应的科技保险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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