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设立调解中心批复范文
发布时间:2017-06-07 21:39
调解中心以确保社会稳定为宗旨,积极发挥调解中心的应有作用以确保社会稳定为宗旨,积极发挥调解中心的应有作用。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同意设立调解中心的批复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意设立调解中心批复范文篇一
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湖岭调解室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湖岭调解室”。
此复
瑞安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6日
同意设立调解中心批复范文篇二
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湖岭调解室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湖岭调解室”。
此复
瑞安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6日
同意设立调解中心批复范文篇三
义乌市人民调解协会筹备小组:
你们要求成立“义乌市人民调解协会”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义乌市人民调解协会,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义乌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民政局。
二、成立大会后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协会成立后,充分发挥自律研讨、交流、协调、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为推动我市人民调解领域规范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四、协会开展活动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章程。
五、协会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办理年度检查。
此复
义乌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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