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2 16:25

农村小额信贷是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论文,希望能帮到你。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论文篇一

小额信贷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体系,在为三农领域的贫困人群提供强大的信贷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小额信贷企业则是小额信贷的金融运作的一种有效形式,主要是运用引领民间资本参与到农业改进困难人群经济收入水平的一种信贷类活动。因此,怎样准确地掌握小额信贷企业的发展趋势,保障其能够真正地服务于三农领域。鉴于三农经济的特殊性、不稳定性以及农业投资所具有的长期低收益性,造成了三农金融的交易与资金成本均比较高,而风险同样也会更大,加之农村人群信贷借款用途的多元化与复杂化,从而产生了信息不对称之现象,提升了信贷体系之中的道德风险,从而进一步提升了贫困农民群体的贷款难度。在引入小额信贷之后即可运用业务经营更好地控制企业运营成本以及风险,从而在致力于服务三农经济的基础上实现本公司的更好发展。

一、小额贷款企业概述

所谓小额贷款企业,主要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别的社会组织投入资金成立,不予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负责经营小额度信用贷款业务的企业。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从2005年诞生之日起,历经三个阶段的发展与变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第一阶段为试验阶段,时间是2005年至2008年;第二阶段为快速发展阶段,时间为2008年至2013年;第三阶段为全面发展阶段,时间为2013年起至今。

二、当前小额贷款企业服务三农经济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积极服务三农经济,成绩显著。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不管是从企业的数量与从业人员的数量来考虑,还是从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及贷款余额来看,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具有稳中有升的强劲发展趋势。同时,致力于提供普惠化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企业积极使用民间资金,很好地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体的贷款需求,而且还提升了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推动了我国农村产业结构之升级与调整,加快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在服务三农经济的过程中还受到一些限制性因素的影响,妨碍了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经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金来源有限,影响到小贷企业的长期发展。就资金来源而言,小贷企业从被批准成立起就确定为只贷不存,而且对小贷企业融资作出了极为严格之规定,小贷企业从金融机构得到融资之余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额50%以上。国家的这一限制是为了在更好地运用民间资金的基础上防控风险,但也成为了小贷企业发展中的一大阻碍,导致其资金匮乏,无法实现更好的发展。二是征信体系建设不足提升了服务三农经济的风险程度。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总体上较为滞后,所征集事项均从金融机构进行采集,而小贷业务均未能列入其中,造成征信报告无法真正反映出当事人的实际资金状况,而且小贷企业和征信系统之间的对接不够顺畅,诸多小贷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未能与征信体系进行对接。三是监管缺位妨碍了小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前还没有形成系统而规范的对小贷企业进行合理监管的机制。小贷企业尽管具备金融机构的部分特点,但是业务运行中并无金融机构之资质,故其地位十分尴尬,尤其是造成了监管的缺失,进而造成小额贷款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蕴涵着诸多风险。

三、进一步推动小额信贷企业服务三农经济的对策

(1)积极拓展小贷企业的融资途径

为了能够切实解决小额贷款企业普遍面临的资金不足的老大难问题,政府要予以其更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以及空间,从而让小额贷款企业能够更多地拓宽融资途径,进而突破小贷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重大瓶颈,进而促进企业财务上能够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面对只贷不存之限制,应当从切实防范风险的视角来考虑,兼顾提升小贷企业资金来源之所需,可实施有条件地吸收存款的举措,也就是进一步放松设置村镇金融机构之标准,对那些已经达到相应指标的小贷企业可允许其适当地吸收一部分存款,从而推动其尽可能快速发展成为新型村镇银行。同时,我们还可进一步拓展别的资金来源途径,可以在小贷企业目前的基础上增加资和扩大股份、捐赠和从金融金融贷款等三类融资形式的基础上,合理地放宽企业在融资上的限制,例如,融资的比重可以提升至80%以上,这样一来就能切实提升农村地区贷款资金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出信贷资金所具有的规模化效应。同时,还应当赋予小贷企业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实施支农再贷款的准入资格,或是申请享受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待遇。

(2)不断完善小贷企业的监管机制体系与措施

当前,确定小额贷款企业的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小贷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要有切实合理的监管机制。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加以改革。要尽可能快地争取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贷款企业管理办法,从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设立、市场准入、运行规则以及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均提出切实可行的要求,从而让小额贷款企业的发展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且以此来制约其各类行为,保障小额贷款企业能够合法、合规地实施规范化经营。各地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对小贷企业的利率以及资金流向等实施全面跟踪监测,并且把小贷企业列入到其信贷征信体系之中。在我国诸多的农村金融信贷机构之中,除了农村信用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可以实施面向三农经济的小额贷款以外,绝大多数农村小贷企业未能得到明确的法律地位,这就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小贷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被限制、被制约。有鉴于此,政府或者相关立法机构应当抓紧时间研究涉及农村小额信贷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准确界定非银行类的小信企业的定位及其法律地位,这也是确保我国小贷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经济的重要前提。笔者相信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全力合作,能够为小贷企业创设出更好的运行机制。

(3)大力提升小贷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小贷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不仅包括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而且还覆盖了外部补偿体系建设的内容。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应当确保商业上具有长期性,一是一定要更加严格地依据现代金融制度之要求,切实改进自身的产权结构,健全自身的治理结构,完善自身的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加大资本所具有的约束力,健全完善包括信贷业务监管、信贷财务会计管理、信贷风险防控等在内的各种内控机制。在信贷资金的运作上以及信贷人才的培育上,应当切实提升信贷人才的本土化程度与专业性程度,以求在最大限度上控制风险。在此基础上,小贷企业还应当大力强化和保险企业之间的合作,从而为小额信贷的发放能够提供合理的风险补偿体系。政府部分要积极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实施小额贷款类保险产品的革新。对于小额贷款+保险类产品,应当积极政府政府部门的补贴或者扶持。在投保了这类险种之后,一旦所投保的农户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别的意外而难以偿还相应贷款之时,即可由保险公司加以赔偿,这样一来就能够促进我国农村保险行业与小额贷款行业实现新的发展,并且为促进金融普惠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4)营造推动小贷企业更好服务三农经济的诚信环境

当前,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在推动三农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已显现出来,但是,要想更好地激发出小额贷款企业服务三农经济的强大后劲,其重点是要创设出更好的诚信经营环境。就制度层面而言,小额贷款企业之所以能够积极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是财务与资金运转、金融组织机构盈利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一旦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类机构无法实现盈利,或是在实施小额贷款的过程之中对于本企业的财务以及资金周转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压力之时,那么金融机构自然也就无法采取更为主动的态度来实施好小额信贷类业务。小额信贷款所具有的突出优势在于其灵活性与便利性的一面,这样一来,其业务量的增加肯定会出现多元化之特点,该特征自然也会提升提供小贷融资的运行成本以及人工成本,从而决定了小额信贷的利率往往会高出普通商业贷款之利率。所以,对小额信贷企业而言,必然会把关注点更多地放在小贷本息偿还和支付方面。

全面营造能够推动小贷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经济的诚信环境,而且还能对小额信贷企业生存以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对于农民群众正常、合理地申请办理小贷,从而保障自身权益显得一样重要。因此,为了创设出更加诚信的融资发展大环境,一定要落实从点至面、不断推进、积极动员、整理力量之原则来开展工作,重点是要抓好以下两点:一是要继续抓好农民群众信用评价。重点是要对农民群众的信用状况、以前信贷的偿还以及信誉度、家庭状况等进行合理的调研,落实好信用级别的评价等工作,并对于评价成绩较好的对象,应当在今后的小贷发放上予以优先安排,并恰当地提升信用的额度,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激发出民众遵守信用的责任感,让其能够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心态加入到创建诚信环境之中。二是应当精心选择那些具备很大的发展潜力与强大的发展后劲,而且信用度比较高的那些农户所在村庄实施信用农村建设等活动,利用小范围诚信农村之创建以推进周边村庄的诚信建设。笔者认为,诚信农村的建设需各位农户与小额信贷企业一起努力,通过在更大限度上发挥出小贷在服务我国三农经济中的巨大作用,从而为我国小额贷款提供更为坚实之保障。

四、结语

总之,小贷贷款企业是否能够真正地服务三农经济,向其提供小额贷款的重点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在社会责任与企业间寻求平衡点。小额贷款企业只要能够切实控制自身的经营管理成本,得到比较充足的资金,具备一整套比较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开发出更多可以应用于三农领域的金融产品,全力服务于农村贫困居民,更好地提升广大农村人群的满意率,推动本公司实现更好的发展。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论文篇二

我国小额信贷自从国外引进至今已有30年的发展历程,小额信贷逐渐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核心。我国小额信贷旨在为贫困人口和微小型企业提供小额度、持续性的贷款金融服务,促使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小额信贷的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加大了小额信贷的运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额信贷的发展壮大,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一、明确小额信贷机构法律监管主体

第一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法律监管主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对于政策性银行其主要是定位于为“三农”服务。发放该种小额信贷业务的银行直接对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管即可,无需再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目前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十分有效,保证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序发展。对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目前这两类机构是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主力军,处于垄断的地位,它们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吸收公众存款。农村信用社在受银监会监管的同时,还要受到省联社的监管,而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往往以客户的存单作为质押,因此,其小额信贷业务除了受银监会的监管外,还应当受到储户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储户的利益。

第二类,非政府组织提供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主体。以资金来源不同分为:以国内资金捐助成立的小额信贷机构和以国外资金捐助成立的小额信贷机构,由于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一般较小,对小额信贷的影响不大,并且它们不能吸收储蓄,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因此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小额信贷业务不受银监会的监管。可以由登记注册机关负责对因捐助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法律监管,对于暂时性的以项目形式存在的小额信贷机构,由于其运作时间短,项目完成即撤离农村金融市场,可以由当地政府和提供项目资金的机构共同监管,但是法律必须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以保证小额信贷能高效、有序的运行。

第三类,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主体。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试点成立的,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特殊地位,其并不适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监管主体。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较为合适,因为银监会对银行金融业务的监管方面既拥有丰富的经验,又拥有专业技术和专业人才,分工明确,独立性强,能够更好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但是我们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银监会对其监管的范围和职责。

第四类,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供的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主体。目前这两类机构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是目前其监管模式尚未形成,因此,我国应当在小额信贷立法中,明确规定银监会的监管主体资格,明确规定监管的模式和监管职责。

二、建立多元化的法律监管方式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要求我国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制。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通过个人投资或机构捐赠来获得资金的小额信贷机构,应当实行非审慎性法律监管,即在银监会的宏观监管下,出资人或捐赠方可以委托第三人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可以采用常规注册、对报表的年审、主要股东的信息披露等方式,并且监管人员应判决小额信贷机构的所有者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能力、有足够的经验和信心,是否愿意为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做出贡献。政府对其实施非审慎性监管,小额信贷机构只需注册就可以开展其业务。随着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壮大,国家可能会允许其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这时就应该对这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引入审慎性监管,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当这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可以转化为合法的金融机构后,由银监会对其监管,实施审慎性的法律监管,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审慎性法律监管,不仅要监管其合法性,还要监管其合规性,即要对商业银行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政策以及中央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互助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使用相对简化的审慎性法律监管,如设定并监控业务范围、设定利率上限、限制贷款的规模和期限等等,来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

三、完善小额信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试点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国可以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透明、合理、适当的准入规则:一是取消市场准入主体条件的限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系统,按小额信贷机构的类型设定市场准入标准。正规金融机构考虑到其运营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往往不愿意发放小额贷款,法律应当划分小额信贷主体的等级,规定相应的等级,凡是符合条件的小额信贷机构可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保证真正建立起民间金融体系。二是修改注册资本金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是实缴资本,并且是一次性缴足,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资本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其余的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如果允许其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这就会造成其注册资本金要求与当前金融法律相违背。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不同经营规模和不同业务权限的小额信贷机构,实行不同的注册登记制度和注册资本要求。

建立和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各种保证制度,首先应当完善法律,为银行机构创造实际操作性较强的法制环境,可以通过制定新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具体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式、程序,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高效、低成本的退出市场;其次还应当建立保护投资人和储户利益的法律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创建存款保险制度,减低储户的风险,当商业银行出现财务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保障投资人和储户的利益。而对于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的小额信贷机构,也可以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做法,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小额信贷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标准、程序和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应当明确规定那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当出现违法经营时,使得执法机构有法可依,依法对其制裁,并使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论文篇三

一、小额信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意义

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 以合理的利率向穷人贷款, 帮助更多穷人增加收入。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具体是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

许多报告都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仍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并同时担负着社会扶贫、保障的责任。

(1)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借贷输血”的一剂良药。农民贷款的低利率、不确定风险都使正规金融机构部门的诸多业务“趋利避害”,转战“非农”。同时,正规金融部门的高门槛,也使得广大农民望门止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依据自身额度小、限期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性担保形式等特点,专门向农村中低收入农民提供贷款,为农村贷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额信贷灵活的担保形式或不需担保的特点降低了我国农民贷款门槛。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经济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基于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思考欢迎您访问范,文,家}A朔銎蹲橹脑鹑巍?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1、基本现状

(1)放贷主体。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放贷主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包括一些国外扶贫信贷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还包括民间自发的借贷融资。其中,民间借款融资一般占地区融资总量的20%-25%之间;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一般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利率相对较低,期限在1-3年,此类贷款占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8%左右;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贷款额度在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在农村小额贷款比例中占较大比重。依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一般达到30%至40%之间。

(2)发展形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总体来说有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为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至2007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3161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49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19648亿元、10081亿元,增幅分别为164%、228%,全国2000多个县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开办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增量贷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额贷款的增长。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农村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虽然获得成功,但是可持续发展率较低,而可持续发展率的高低,是国际上衡量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相关政策及机制建设等外部条件不完善:第一,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保障机制、政策体系不完善加大行业风险。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约了?

(2)资金来源和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农村资金分流仍然严重。正如前文所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小额信贷在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但同时,贷款利率偏低、贷款品种单一、额度小、风险大等一些问题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监管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第二,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内部治理经验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依据不同目标实行不同政策。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再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进一步增强支农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观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

(2)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商业型小额信贷。依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4)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体的“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三是法院、银行、政府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完善、创新组织机制,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增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

(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拓展小额贷款用途、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简化小额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门管理效率,重视对组织成员及农民群众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从其发展意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构建了分析框架,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做了初步的总结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有积极的意义,担负着政策支农和发挥经济效益两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使其成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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