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发布时间:2017-06-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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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如下

滁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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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提取范围

一、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五)支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下简称本市)一套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依法退休。

(七)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出国(境)定居。

(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2年未再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或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十)缴存人工作调出本市且无法办理转移手续。

(十一)本人或配偶或子女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并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至(三)情形的,可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也可提取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或拥有住房所有权的其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三、 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和公商组合贷款)未清偿前,除本细则第三条(二)、(三)情形外,不得提取;购买的二手房在12个月内连续交易3次以上(含3次)的,不得提取。

提取额度及次数

四、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在12个月内,凭有效证明资料,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其中:

(一)非家庭共有产权的,按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注明的产权份额(比例)核定提取额度;没有明确产权份额(比例)的,按房屋法定共同产权人平均产权份额核定提取额度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不得超过规定的累计最高额度。

五、 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包括提前还贷),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应)还本息(按月划扣为上月已还或应还本息)。

六、 缴存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金额一般不超过治疗危重疾病及处理突发事件家庭承担的费用。

最后,其他情形原则上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且提取额符合规定。

提取程序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滁州市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销户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缴存职工提取的,应提请所在单位审核,单位应据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缴存人销户提取时应先办理封存手续。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申请,本人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或所在单位经办人员代办。

三、对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予以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

四、 受理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决定,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审批时间。

五、 准予提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手续,资金支付到相关账户,原则上转入由单位统一申报或个人提供的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也可转入缴存人所在单位账户。其中:

1、直接用于支付购买自住房首付款的,资金须支付到售房企业(个人)指定账户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账户。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月划扣)的,资金须支付到还贷账户。

不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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