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1-09 16:10

确保我院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用电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规章制度

第一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吹风(450W以上)、取暖器(450W以上)、热得快、电热杯、电壶、电磁炉、电炉、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一经发现,违章电器将收归学工组统一保管,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使用人处分。

寝室内禁止起炉灶

第三条

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四条

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等易燃物品。使用蚊香等时应置放于安全的位置,以免发生危险。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禁止擅自使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照价赔偿,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网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电脑、充电宝、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八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后勤处管理人员报修,并由后勤工作人员维修,学生不得自行拆修。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由后勤工作人员修理;如属人为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第十条

学生宿舍统一由后勤集团按规定采取限量用电管理,学生公寓照明供电为50度每人/学期,用完后需交费续电。非供电时间严禁强行启动电闸。

第十一条

校学工部、学院老师及宿舍管理员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情况采取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公共电器设施的完好和损坏;普通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拉电线、网线现象;是否有使用明火(如蜡烛、燃烧废纸、使用酒精炉等)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

第十二条

宿舍管理人员、保卫人员应经相关单位允许可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阻止和妨碍正常检查工作者,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放假离校,各宿舍最后一名同学离开时,应检查宿舍电源开关、用电设施、插座等情况,锁好舍门,做好离校登记。学校将为留校的学生统一安排集中住宿,没有学生留宿的房间将停止供电。

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方法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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