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7年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_山西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09 12:03

在2017年,山西的养老保险有什么变化吗?山西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吗?山西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山西2017年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_山西养老保险政策

2017年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相应调整至每人每月80元

2月28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相应调整至每人每月80元,即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元。提高后的养老金将在4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其中,6月底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7月起补发。7月1日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应领取待遇人员已去世且账户注销的,应发至登记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据悉,中央确定的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近日将拨付各地。此次国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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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金工作

2月28日,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后的发放工作,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相应调整至每人每月80元,提高后的养老金将在4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按照《关于做好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的发放工作的通知》,从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相应调整至每人每月80元,即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其中,6月底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7月起补发。7月1日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应领取待遇人员已去世且账户注销的,应发至登记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据悉,中央确定的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近日将拨付各地。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须通力协作,确保此次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力保各级城乡居民及时领取足额养老金额。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也要按照经办规程,认真做好资格认证、数据审核和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2017年山西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山西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是什么呢?养老补贴比例又是多少?《2016-2017年山西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养老补贴比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山西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

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其中,特殊群体参保登记应提供相应材料,比如农村五保供养户要提供五保供养证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要提供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提供低保证明等等。 每年12月15日前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个人缴费分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于每年的缴费截止日12月15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可在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每位参保人员都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待遇领取手续要提前办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为了防止养老金被冒领,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此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16-2017年山西省国家养老补贴比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

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说明,比如,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将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再比如,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不过,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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