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政治第一单元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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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知识点总结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
【补充说明】
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根本属性:阶级性。
国家的性质也叫国体。
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特点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3、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我国人民民主的特点: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体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①人民民主的真实性既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权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②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对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只有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新的要求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等。
5、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重要提示】并非所有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同时具备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年)、政治条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主团结。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一方面,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要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
7、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8、公民应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
(一)有序政治参与的意义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法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二)有序的与无序的政治参与的区别
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是否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有序政治参与的实现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要求,就能确保有序地参与。
能否有序的政治参与,决定我们能否真正享受民主生活,也是对我们政治素养的检验。
9、各种选举方式的特点,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一)选举方式的选择
1、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比较: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含义
选民直接投票选举
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由代表去选举
优点
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
便于组织,适合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
不足
受限制条件较多
无法保障每个选民对代表的认可
2、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比较:
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
含义
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优点
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被选举人间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
不足
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
如果不加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贿赂选民
3、制约选举方式选择的因素
①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选举方式。
②选举方式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
③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人口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我国将在相当长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二)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1、行使好选举权利的重要性
①才能更好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②是衡量公民参与感、责任感的重要尺度。
③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体现,也是公民政治素养高低的重要标志。
2、如何才能行使好选举权利
公民行使选举权应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为重;要了解候选人的品德和能力表现,在理性思考、判断的基础上,审慎投票。
10、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和意义
1、方式: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以及重大事项社会听政制度等方式参与民主决策。
2、意义:(总述)公民参与民主决策,是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①有助于决策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
②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③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
④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
11、我国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1、发展基层民主的必要性
发展基层民主,是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
2、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政府组织;接受政府的指导。)
3、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重大意义: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我国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12、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的渠道和方式,
(1)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这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
(2)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地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
(3)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舆论监督以其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等特点,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4)监督听政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是民主监督的新形式。
13、公民应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
(1)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
(2)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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