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双方申请登记时应告诉我们什么?
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除了如继承、遗赠和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等几种情形可以单方申请外,对于常见的买卖、赠与和交换等通常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在受理转移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为核实申请材料的信息,需要对买卖双方进行一些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告诉我们什么呢?
一、卖方应当告诉以下事项:
1、是否是产权人。办理房屋登记一般由产权人本人前来,所以你要告诉我们你就是卖方,你就是原产权人,出示你的身份证以便我们比对你本人、你提交的身份证明以及你当初取得这套房屋时提交的身份证明这三者是否一致,如果你的证件类型或号码发生过变更,请你主动告诉并提供经派出所审核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果你的容貌发生过重大的改变,也请你告诉我们,并出具与现状相符的身份证明。当然卖方如果没空亲自前来,可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前来申请转移登记。
2、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卖方是未成年人,那么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前来申请登记;如果卖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则可提供法院认定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经依法认定的代理证明。
3、是否真的愿意卖出房屋。告诉我们你是否同意出售房屋。对于具有聋、哑、盲等特殊情况的,可通过书面或标准哑语等方式正确地传达出你卖房的真实意愿。
4、所卖房屋中是否存在共有人。2002年以前登记的房屋,虽然产权证上只显示你一个人的名字,但并不一定代表这套房屋就是你一个人的,它有可能还属于你的配偶,所以你要如实告诉我们你的婚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以便我们作出准确的判断。而2002年以后登记的房屋在当时申请登记时都已提供过婚姻证明,再次转让时就不需要你提供婚姻状况之类的证明了。
5、所卖房改购房是否有成年同居住人。如果你出售的是房改售房,请你告诉我们这套房屋的户籍里是否有同居住成年人,如果有,请通知他前来并表达他同意转让的意愿;如果你出售的是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屋,你还要告诉我们出售这套房屋后你是否有第二住所。
二、买方应当告诉以下事项:
1、是否是买卖合同上的受让方。告诉我们你就是买受方并且你和你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同一个人。如果买受方不能亲自前来,则可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申请登记。
2、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买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请代理人一定要提供相关证件并如实告诉我们,以便今后处分该房产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起到更多的注意义务。
3、买方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共有人,请你们协商并告诉我们对于这套房屋的共有方式,可以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也可以明确具体份额的按份共有。
4、需要领一本还是多本证书。告诉我们你是否需要领取房产证,要领几本。房屋权利记载登记簿后,我们将根据你的需要为你制作房产证,你可以选择需要,有共有人的可以选择共有一本或各自一本。但是,由物权法可知房产证只是房屋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房屋登记簿的效力应更高。所以,领不领证都不会影响你的权利,从绿色环保和方便保管的角度出发,我们都建议你只领取一本甚至不必领取,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5、是否认可房屋状况的变化。当你购买的房屋面积与登记簿记载面积不一致时,告诉我们你是否认可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当房屋面积发生变更时,告诉我们你是否认可测绘成果提供的新面积。
三、买卖双方只有如实告诉我们信息,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在申请房屋登记的过程中,只有买卖双方都做到依实申请,如实相告,我们房屋登记部门才能依法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代理人为了顾及颜面或舆论,隐瞞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情将房屋登记在了当事人名下,而这个当事人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房屋并挥霍了房款,导致监护人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如当多个申请人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的,对于共有份额的约定一定要如实相告,因为我国物权法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实行“多数决”原则,即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当然,共有房屋在涉及共有人之间的归并登记时,所缴纳契税的基数也是因房屋所占份额的不同而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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