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行为的目标是什么
企业融资行为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经营策略与发展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外部资金供给者筹集资金,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经济行为。那么企业融资行为的目标是什么?
企业融资行为的目标
在我国,发行企业债券的多为国有企业,当企业管理层考虑到通过债券融资就必须还本付息的硬约束,从而更倾向于选择没有偿债压力的股票融资,因为股权融资是一种无风险的永久性融资,即使企业不进行股利分红,投资者也无法要求其偿还本金,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配股和增发募集更多的资金。
由于我国企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委托代理问题严重,公司所有者缺乏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管理层的决策依据自然就不一定是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由于国家股、法人股的非流通性,我国上市公司还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企业的财务决策在很多情况下以大股东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由于采用债券融资,企业将来需要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相反如果采用股权融资,对管理层、大股东的压力要小得多,此外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融资可以获得的资金规模比债券融资大,所以很多企业更愿意选择股权融资。
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在财务制度上实行利润全部上缴、资金需求由中央财政拨款这样一种分配方式,自身没有积累。之后实行拨改贷,企业一下产由吃皇粮改为向银行借款经营,由于长期没有积累,财政突然断奶后企业资产负债率突然增加。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限制了企业进一步举债,这从源头上造成供给不足。
在1994年进行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的实际资产负债率高达日3.4%,近几年虽加大股权融资力度,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根据统计,2000年1000家A股上市公司中期报表公布的数据显示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9.6%,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最低的),但非上市企业的平均负债率仍维持在75%左右。如此高的资产负债水平使得企业发挥债券财务杠杆的余地十分狭小。
其次,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重股轻债”,缺乏发债的内在动力。
与债权融资相比,所谓股权成本只是一种机会成本,只有在股东对企业经理有较强选择能力的基础上才有一定的约束力。在我国目前缺乏强有力的股权约束的环境下,公司经营者自然把股权资金视为无需还本付息的廉价资金。而采用债券融资,企业将来需要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因此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下,采用股权融资,对管理层、大股东的压力要小得多,加上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融资可以获得的资金规模比债券融资大,所以很多企业更愿意选择股权融资。对于那些已经发行了企业债券的国有企业来说,由于企业缺乏独立产权,实际上不能真正承担履行债务契约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企业可以从融资活动中获得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及企业员工福利待遇的需要,却不会真正承担融资风险或融资失败的财产责任,这种融资失败的财产责任最终只能由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来承担。据粗略统计,前几年全国企业债券不能及时偿还的约占余额的11%,企业债券兑付中的违约行为——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难以兑付,严重影响了企业债券的信誉,并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
同时,由于国有银行缺乏独立的财产权,导致企业在权衡发行债券融资和申请银行贷款时,更加偏好后者。由于国有银行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所以缺乏最有效地利用财产、实现财产收益最大化的积极性;由于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所以,为追求“内部人”利益,国有银行同样可以对还不了贷款的企业继续贷款,使该企业通过归还旧的贷款和利息等种种方式实现账面盈利。基于此,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无论是在借款还是还款条件上,其预算约束都远远小于发行企业债券直接面对广大债权人的硬约束,这样,企业获得贷款还本付息的压力就比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的压力要小得多。
首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是企业债券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国家股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种种缺陷,对经理阶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企业实际上很难把“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体现在融资制度上,因为股权融资对经营者的当期业绩的约束力度最小,使之把股权融资视为可以无偿使用的“免费资本”,而对其他融资方式则极少重视;另一方面,由于“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通过股票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其股东地位,这样,债券融资“控股权维持”的优势也不复存在,因此对于当前出现的“国有企业热衷于上市融资,上市公司热衷于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
其次,企业的高资产负债率,影响了其进行负债融资的决策。尽管发行企业债券能够给企业迅速筹集到生产建设所需资金,但债务增加后,企业风险和费用也将相应上升,企业债券务的增加使企业陷人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可能性也增加,特别是目前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现融资相当艰难。
第三,企业发债是国家行为,与发债主体的责任不相匹配。目前发行企业债券的当务之急是解决国有大型企业和基础设施的长期融资困难,还是为上市公司开辟另外一个融资渠道以替代股票市场筹资问题。近几年来,发行的企业债券大都是国有大型企业,筹集资金的投向基本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这不但是一个基本事实,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更反映了当前资本市场的价值取向。近一个时期以来,股票市场频频出现各种各样的欺骗投资者的现象,严重打击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人们“望股兴叹”。
而对于企业债券,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优势,这可以从近一年来的企业债券发行过程的“抢购”现象中得到证实。人们已经认识到企业债券虽然不像股票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实际上是赔多赚少),但却有稳定的、安全的固定收益,因为发行企业债券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信用要比上市公司好得多。
要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需要着力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尤其要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的状况下,上市公司、信誉好的商业银行应该成为企业债券的发债主体。因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相对规范得多。与这两者相比较,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需要谨慎对待,因其资产受市场影响较大,其发行的债券也难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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