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论文
网络暴力问题日趋突出,消除网络暴力的呼声也日趋强烈。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暴力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网络暴力论文篇1
浅析网络暴力现象
【摘要】自2006年“虐猫女”事件开始,我国网络暴力事件屡屡发生,如“铜须门”事件、“姜岩自杀”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等。这一系列事件严重影响到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巨大负面后果,网络舆论甚至逐渐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冲击着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现实社会。本文将对网络暴力的内涵、成因、作用及其预防对策作一分析。
【关键词】网络暴力 社会道德 法律法规
一、网络暴力的界定
《人民日报》曾总结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网络暴力通常是网民借道德讨伐的名义,以网络为载体,对网络事件的当事人发表进攻性、侮辱性的言论,并搜索、公布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生活细节等具体信息对当事人的精神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的行为。“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1、网民的诉求。
首先,我们不能否认网络暴力的形成存在网民出于正义感而挺身而出这一原因。比如“虐猫女”事件的产生,网民因见到当事人如此残忍地对待猫而义愤填膺并群起而攻之,这在一定意义上伸张了正义,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此类事件中,网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网络这一特殊的载体上,好的出发点往往会被扭曲,产生负面后果。
2、网络的特点。
网络存在匿名性、交互性、开放性的特点。网络平台给网民提供了一条畅言的渠道,网民可以在上面任意发表言论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人性的卑劣面就在这里得到了展示。
3、现实压力的存在和网民的构成结构。
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人们生活在高压的环境下,情绪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对生活现状存在不满却缺乏宣泄的渠道,于是就到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排遣。另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8年7月和2009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的主体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网民的学历结构逐渐向中国国民学历结构靠拢。年轻人和低学历群体具有追求新鲜追求刺激的特点,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现实压力作用于网民的主体促成了网络暴民的出现。
4、网站追求利润的动机。
一些网站经营者只重视网站的市场功能而忽视其社会功能,为了在市场中抢占先机向网民提供娱乐化的吸引眼球的内容以聚集人气,增加访问量,这无疑推动了网络暴力的形成。
5、网络法律法规的缺失。
网络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长,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存在严重的缺失。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法规和制度,但是还远远不够完善。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会不断出现更多的新问题,所以对完善的,随时更新的网络法律法规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迫切。
三、网络暴力的影响
网络暴力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应该看到它的积极方面也应该看到它的消极方面,通过两方面的分析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
(一)网络暴力的积极作用
1、方便信息查询和交流。
网络暴力体现了一种新的基于协作的获得信息的模式。利用网络的开放性,网民可以互相帮助搜集、传递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全面的信息。例如,发生在江西的“敲头案”,就是借助“人肉搜索”得以告破的,让人不得不感叹这种方式和集体智慧的强大力量。
2、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道德底线。
网络暴力可以揭露丑闻,澄清真相,把劣行的实施者置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使其遭到舆论的谴责,维护社会正义。对于那些违反伦理道德但不违反法律的行为,网络暴力可以说是开辟了一条惩治道德破坏者、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的新路。网络暴力的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败坏社会风气、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的发生,提高了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
(二)网络暴力的消极作用
1、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违反法律。
在网络暴力背后,公民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是一经网络“人肉搜索”之后,就会脱离原来的轨道,无法控制。网民任意搜集、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甚至有些人在现实中给当事人家里打骚扰电话、寄恐吓信、贴大字标语,这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以及人格尊严权,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容易滋生谣言,模糊事实真相。
在网络中,一件事情被众多网民互相传播后,这件事情本身的客观真假就被人们忽视了,人们借着正义维护者的外衣推波助澜,在马太效应的作用下,这件事就会被盲目地认定为千真万确的事。如果由于网民误传或者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会把本来无辜的当事人当成大奸大恶之人加以讨伐,造成误伤。
四、预防网络暴力的对策
1、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网络暴力的形成条件之一是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缺乏独立思考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对网络上的言论采取盲从的态度,在“沉默的螺旋”的机制作用下进而形成压倒性的舆论。预防网络暴力要求网民的高度自律。“君子慎独”。所以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使人们认识到社会道德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语言。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源上杜绝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创造更多的言论渠道,让民众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
堵不如疏,与其强硬禁止民众在网上发表极端言论,不如畅通言论渠道。民众的意见通过各种其他渠道得到了表达才不会选择在网络上以暴力的方式加以宣泄。
3、加强网站管理,规范网站内容。
网络运营商应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提供高格调的内容,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赢得经济效益。另外,还应建立对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机制,让运营商对网站的不良言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网络暴力就失去了生长的温床。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依法治网。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我国网络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很难实现依法维权。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网络的法治。对网络法律法规还要大力宣传并实在执行,避免出现网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
参考文献
①邹妙玲,《网络暴力舆论的现状、特征和成因》,《今传媒》,2008年第1期
②朱文琪,《人肉搜索的正义面》, 《青年记者》,2008年9月
③杨澜,《透视人肉搜索现象》,《当代青年研究》,2008年第11期
网络暴力论文篇2
试析当前网络暴力问题
摘要:当今社会,网络已全方位地融入并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日渐形成了不同于以往单纯的物理空间的网络社会。网络空间的出现,使原本物理空间的社会规范受到了严峻挑战,“网络暴力”也应运而生。
关键词:网络,暴力
当今社会,网络已全方位地融入并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日渐形成了不同于以往单纯的物理空间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对原有的现实社会进行着社会重构,空间概念由物理转化为虚拟,社会关系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网络空间的出现,使原本物理空间的社会规范受到了严峻挑战,“网络暴力”也应运而生。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并不断地挑战社会既有行为规范与道德价值观念。
1. “网络暴力”的定义和分类目前针对该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表现形式和行为后果对其进行分类。
1.1 依据行为主体可分为:组织网络暴力、个人网络暴力组织网络暴力是指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是组织机构,比如说商业集团、民间社团、黑客组织甚至是某个网站等。
个人网络暴力是指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是个人,其特点是暴力行为针对性不强,多为盲从跟风,通常以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为手段,危害性不强。
1.2 依据表现形式可分为: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行为暴力、网络精神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网上使用文字、语音、视频等方式直接对受害者进行谩骂、污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一般与网络精神暴力同时发生,并易被炒作,从而形成现实暴力的诱因。。
网络行为暴力是指利用黑客攻击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攻击,从而达到获取被害者隐私及非法侵占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一般与现实侵害行为结合较为紧密,并多以侵财骗色为主要目的。
网络精神暴力是指通过在网络中散布被害人的假消息或隐私,从而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其产生精神伤害的过程一般是由网络传播发展到现实社会传播,从而造成被害人的现实精神伤害。。
1.3 依据行为后果可分为:虚拟伤害型、现实伤害型虚拟伤害型是指暴力行为给被害人在网络中造成的伤害。其一般是指对某个虚拟人物、ID进行的暴力行为,并没有发展到现实社会。
现实伤害型是指暴力行为给被害人在现实社会造成了伤害。其一般是在网络伤害后因“人肉搜索”等原因诱发的现实伤害,或是网络暴力诱发了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从而造成的伤害。
2. “网络暴力”的危害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水平的跃升,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触犯着道德底线。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隐私被曝光“网络暴力”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人肉搜索”,就是窥探网络事件、网络人物的背后细节、隐私、背景,也成为互联网上一些群体最为热衷的活动。“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称为搜索的“猎物”,但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人肉”出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
2.2 财物被侵占“网络暴力”也常以黑客攻击的形式出现,就是以当事人财物等为目标,进行有针对性地黑客攻击的暴力活动。2010年3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在京联合发布《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系列报告》。《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52%网民曾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超过九成网民均碰到过网络钓鱼网站。在遭遇网络安全事件的网民中,77.5%是因为在网络下载或浏览时遭遇病毒或木马的攻击。网络事件给21.2%的网民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网络游戏、即时通信等账号被盗造成的虚拟财产损失,网银密码、账号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因网络系统、操作系统瘫痪、数据、文件等丢失或损坏,对其找回或修复产生的费用等。2009年网民处理网络系统、操作系统瘫痪、数据、文件等丢失或损坏等安全事件所支出的服务相关费用共计153亿元人民币。相对于高发的网络安全事件,仍有4.4%的网民个人计算机未安装任何安全软件;不足8%的手机网民安装手机安全防护软件,网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2.3 身心被折磨由于网络信息传播迅速,网络暴力更容易对当事人心理造成影响,从而诱发当事人心理疾患,有的直接导致当事人因压力过大自杀。2008年10月2日韩国艺人崔真实因不能承受网络暴力——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和人身攻击的“恶帖”的压力而自杀,2008年10月6日美国《时代》周刊不吝笔墨,对崔真实之死进行了较大篇幅的报道,对把崔真实逼向绝路的韩国网络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崔真实之死在韩国社会引起的震动进行了阐述:“崔真实堪称韩国的朱莉娅·罗伯茨和安吉丽娜·朱丽,是备受全民喜爱的演员。崔真实的死让我们看到了在极端保守却有着先进发达科学技术的韩国社会中,女性遭遇的困难到底是什么。”。而在国内,“人肉搜索第一案”、“人肉搜索致少女被杀事件”以及“史上最毒后妈”等等网络暴力事件均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身心创伤,有的网络暴力事件甚至间接导致了当事的死亡。
3. “网络暴力”的根源 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暴力”的出现及大行其道,是中文互联网媒介发展的必然。网络暴力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其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网民多是匿名的,从现实生活转到虚拟平台后,一些网民往往会抛弃一切现实生活中被约束的道德标准,表现出人性的另一面,从而成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网络暴力往往是开放性群体性的事件,它以道德的名义,实施以暴制暴的行动。他们借助网络的开放性,形成群体之势,逐渐成为事件的话语强势,由于缺乏网络道德责任感和独立思考精神,“打抱不平”群体中的不少成员以泄愤的情绪状态,用一种想当然的推理谴责、辱骂事件及当事人,利用了网络的开放性超越了法律、道德底线,制造了舆论专制。。
3.2网民盲目追求娱乐性网络媒介技术发挥了使网络主体对技术效果尤其是感官满足效果产生依赖和迷恋的结构性负功能,从而削弱了其文化反思能力、否定能力及超越能力。网络传媒强大的消费娱乐导向,集中体现了新媒介文化的商业化,从媒介文化发展的视角看,网络出现泛娱乐文化倾向。号称最新最快的网络新闻,从国内民生到国际政治新闻等都出现了娱乐化趋势,从“最牛钉子户”到美国总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我们似乎以嘻嘻哈哈的方式生存,陷入一场无休止的“集体狂欢”甚至恶搞当中。大量信息追求感官刺激,拒绝深刻思考,寻求一切社会生活的娱乐化。网络逐渐成为了一个巨大的秀场,大众以娱乐的逻辑解读生活,以玩笑的方式进行社会互动,他们追求“突破尺度”的开放,由于缺乏自我节制,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感受而一味追求娱乐的快感,极易挑战道德底线,冲破法律禁区。
3.3民意表达渠道较少由于利益诉求的不同,社会不同阶层之间容易产生反感、偏见和冲突。参与人肉搜索及对当事人进行惩罚的众多网民与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然而,“无直接利益冲突”往往是所有冲突的综合体现。在现实社会中,来自工作、生活等的多重结构性压力使部分公众感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公平,他们往往不能获得足够的话语权,压力和不满情绪因找不到恰当合理的宣泄口而长期积累下来,成为内心潜藏又极易爆发的不良情绪。网络使网民拥有了表达其积郁的空间,而诸如“铜须门”等事件便成为了其进行合理宣泄的导火线。网络的匿名性又使得网民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从而使得网民的打抱不平往往超出了事件本身,而事件当事人更像是其进行泄愤的工具。
3.4法治与道德建设滞后与现实生活相比,在网络生活中,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界限更加模糊。网络本身的超时空性、网民社会角色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人们能方便快捷地处理和运用大量网络信息,同时,也加大了网络社会秩序运行的风险。正如吉登斯所说:“较多的相互依赖,上至全球化的独立系统,意味着在作为一个整体而影响到那些系统的不幸事件,在发生时就会有更大的易受伤害性。”然而,目前无论是对网络信息监管、网站经营权利,还是对言论自由与网络隐私等网民权利的界定上都还存在分歧,法律对网络社会行为关系的界定与规范还相对滞后,国家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到位。网络暴力对社会的法律、道德底线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交往所形成的真实的社会关系不仅需要完善的网络法规和道德规范,更需要网民的自律。
4.网络暴力的防治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把重点放在网络秩序及文化环境的建构与完善上。
4.1加强技术监管网络技术层面增强网络数据监控与分析过滤技术,创造与网络信息发展相适应的硬件环境。网络暴力其信息源于网民,但网络商家在信息整理、发布上的作用也不可小视。有文章分析指出,网路中扎堆似的过激言行,即是网站在信息处理中的信息“窄化”引起的“协同过滤现象”。这种信息处理方式无形中形成了网络信息的“马太效应”,制约了网民对全面信息的掌握和对信息重要性的认知等应有权利。另一方面,“网络暴力”的强大威力也暴露了网络上私人信息的安全危机。因此,如何从网络工程技术上协调信息的共享性与私密性的关系,改善信息整理与同等发布的操作技术,提供更好的网络硬件环境等问题,成为了网络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4.2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网络运营与管理层面处理好网站经营与媒体责任、法律规范与道德建设、网络行为规范与网络群众监督等几个方面的关系,从网络软环境的管理上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目前,我国民法对网络中民众权利的保护仍然处于立法空白阶段。而对于已经实施的网络暴力行为,以什么标准来界定什么是正常舆论监督和什么是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均是立法者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因此,加强网络相关法规建设的同时,更要提高监管部门应对的主动性,提高网络运行与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对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选任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网络社会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是网络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可使网络暴力的责任追究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保护网络行为各方的合法正当权益。
4.3提高网络文化建设水平从网络精神文化建设层面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注重三个结合:真实及时的舆情反映与合理有效的舆论引导相结合;网络文化多元化与时代主旋律教育相结合;网民道德理性教育与心理疏导相结合。如今,网络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日益形成网络语言、网络舆论、网络阅读等独特的网络文化形式。“文以载道,舆论兴邦”,言论的自由需要制度的护航,道德的义愤需要理性的自觉。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形成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能够从社会精神文化层面有利于网络自由、理性的公共秩序的形成,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全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晓勇,汤俏.“网络暴力”喧嚣背后的政治与文化[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2]王苑岭,“打抱不平”的人肉搜索[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3]人民网-《京华时报》.“网络暴力第一案”维持原判跳楼女白领丈夫获胜(EB/OL).(2009-12-24)[2010-4-8].
[4]邢友静.学子论文:网民在“网络暴力”中的从众心理(EB/OL).(2008-11-03)[2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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