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中所有权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制度中所有权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
所谓“公有制”(publicownership),是指生产资料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由社会或国家掌握所有权的一种财产制度。这里首先要注意一点:本书所谓的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不包括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制度。财产的公有形式有许多表现,在所有私有制国家中,也都有特定生产资料公有的形式,甚至也包括国家所有制,但如说到形成社会经济制度主体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或社会一部分人所有、由国家或一部分人的组织负责管理、经营或享有占有权的所有制形式。
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决定了国家的本质,也决定了我国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地位主要体现在它的经济“主体”地位上,意为一方面它构成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另一方面则指它包容各种其他所有制的经济形式。
1、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一部分社会财富的真正所有权人是全体公民,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任何个人或一部分人或组织都不得享有对它的所有制。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决定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1993年以前称为“国营经济”,即国家不仅享有所有权而且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的经济。
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真正进行管理的是政府或政府的某一部门,甚至可以说是政府某一部门的某一个领导人。这个领导人不一定是一个经营管理的专家,他也不直接参预具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只是按照财政报表、国家计划等书面文件的要求或信息、甚至按照个人意志发号施令。因此,当改革开放进行到对经济制度提出合理要求时,修改宪法就是必然的了。1993年的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以“国有”代替“国营”,准确反映当时全民所有制经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事实。
另外,除了国有工商业企业等国有经济外,全民所有制的另一重要标的就是土地等自然资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的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的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是维系人类生存和生命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孟子曰:“民无恒产则无恒心”。宪法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规定,既强调了土地公有的原则,又适应了构成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的需要,是十分合理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发展需要法律对土地权益作出重新界定,所以,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次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的“不得出租和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允许土地出租和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2、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简称集体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中,生产资料是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财产,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限于特定集体范围之内的直接结合。
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时,没有及时反映农民的要求和现实生活中的积极变化,从宪法条文看,农村的改革仍然是违宪的。所以1988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十多年来发生的新的变化,对宪法第8条第1款作了修改,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删去了已经成为历史的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而赋予了农村改革的成果以合法的地位,也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含义。
1999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改,在第8条中将农村经济形式定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个体的家庭承包,而不是集体;集体是在个体经营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成立的合作组织;家庭与集体都是农村经济必不可少的经济形式,既有统一经营的成份,也有个人经营的成份,二者互相结合,构成整体的农业经济。
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构成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城镇中一部分劳动群众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宪法在第8条中规定:“城镇中的重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据统计,在1997年国家工业增加值31752亿元中,集体企业完成11875亿元,不仅绝对数值高于国有企业,而且增长的百分比也要高出7个百分点。
3、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不单单只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
所谓混合制经济,是指一个具体的经济部分或企业,其产权构成中包括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个人投资、外国投资、国际投资等资产要素的组合,既可以是两种投资形成的、也可以是多种投资形成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里面包含的国家投资成份依然构成了国家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部分。
混合制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而形成的,并且这是国家确定的对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将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的行业和关键领域实行控股式管理,引入适当的其他资产形式,提高整个国有经济的技术和竞争力水平。国有经济应当保持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一方面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有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在各个经济或行业领域,如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就可按照市场的要求,实行控股。
所以,宪法第7条所说的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就应该理解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国有经济是控制整个国民经济以至于国家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基础性力量,而不是说要使国有经济占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大部分或国家只鼓励国有经济的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除了公有制经济成份以外,还有其他经济成份即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这些经济成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生产关系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发生变化。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原捷克斯洛伐克、东德除外)的建立都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即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较落后的情况下,通过社会革命,先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然后依靠政权的力量建立了公有制的经济基础,随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公有化改造,使国家的经济基础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中国共产党在客观历史地分析了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状况后,实事求是地指出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了,不可能走回头路;但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发展生产力是关键,凡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就是正确的,我们都要肯定和采用。就所有制形式而言,主要即指适合国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
1、劳动者个体经济
它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服务性行业。经营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经营的规模除了个人或者全家经营外,还可以雇请一二个帮手或者带三五名学徒。经营的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是自食其力,以经营者自己的财产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1956年私有制改造以来,这种经济形式的从业者被称为“小业主”;在私改以后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很少,没有固定的称呼;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从业者属于个体工商户,被通称为“个体户”。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劳动者个体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城乡个体劳动者已达3000万人,今后还将有较大的发展。
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已经组织了“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国家的指导和关怀下,各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进行经营业务交流等项活动。
2、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或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我国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是在个体工商业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大多数是由经营规模较大、投资雇工较多的“个体大户”衍化而成的。私营经济是自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来我国经济结构中新出现的经济成份。在1982年制定宪法时,私营经济的数量还很少,但到1988年,大量的个体经济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许多个体户雇佣了大量的“帮手”,变为大中型企业、甚至是企业集团。
从私营经济的经营方法和法律特征上看,它与解放初期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区别不大,但也有显著的不同。首先,相当大一部分私营企业的产权状况属于混合所有制,既有集体的也有国家的投资;其次,私营企业主多数是从社会主义劳动者中产生的,目前只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阶层,还没有形成一个阶级;第三,私营企业从经济上依赖于国有经济体系,不能形成独立的经济体系;第四,私营企业主的绝大多数人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据统计,目前全国私营企业已有20多万户,户均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从业人员有200多万人。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具有同质性,过去我们把它们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看待的;在1982年制定宪法时先是承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性,在1988年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3年宪法把二者都规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但地位上有差别,国家对个体经济是“指导、帮助和监督”,对私营经济是“引导、监督和管理”;在1999年时宪法统一了对二者经济地位的认识和有关国家政策。在经济地位上,个体和私营经济都属于“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一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它们都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
1979年起,国家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根据政策和法律,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我国开始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吸引外国或一些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我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者由它们进行独资经营。这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所以,1982年制定宪法时在第18条规定:我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据统计,仅1992年内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就达47891家,是1991年内注册的3.9倍,至1992年底,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已有84371家;1997年实际利用外资640亿美元,在引进外国投资国家排名榜上名列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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