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发布时间:2017-04-14 14:13

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不选连任;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数成员已经辞职,但少数人仍然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行使权力……不少小区出现有关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作了解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2009年12月1日,住建部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指导规则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根据该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如果没有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则原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针对一些小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适合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相关的决定。”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委员资格终止,应当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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