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大学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大学生毕业后要多多流程就业创业先关的政策与法规,现在最新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也给我们大学生的就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不知不觉我们已在大学中度过了三个初秋,一年后走出大学校门我们就要向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迈进,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是我们不可否认的事实。社会需要、市场需要和自身价值就是就业选择的方向。充分分析自身价值额所学的专业方向及优势,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职业;一个职业的前途是与社会需要息息相关的,只有准确把握社会需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选择的职业才有发展潜力,个人在职业方面的努力和投入才会增值,个人才能获得比较大的发展空间,自我发展才会有可靠的保障。我们要时刻准备着,不断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优势,给自己的未来加大筹码。
我们要时刻把握:
一 、 重视自我发展和职业前途
网络工程专业分析
网络工程师能够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我国政府机关政府上网工程、企业上网、现有媒体的网站和教育、商业、专业性质网站等领域对网络工程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1、最具增值潜力的职业,掌握企业核心网络架构、安全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
2、新型网络人才缺口大,27%的行业增长速度导致网络人才年缺口达30万,高薪高福利成为必然;
3、可实现专业零基础入行,4-10个月的强化训练和职业化引导,就可成为企业急需的技能型网络人才;
4、就业面广,一专多能,实践经验适用于各个领域;
5、增值潜力大,职业价值随着自身经验的丰富以及项目运作的成熟,升值空间一路看涨;
6、职业发展前景广阔,网络工程师到项目经理仅一步之遥,从容晋升Manager。 大学四年我们培养了深刻的专业理念,我们要多方面的积累专业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让自我的发展得以实现。坚持自己的理想目标,坚信职业内涵是没有高下贵贱,对社会有用的就可以,没有优劣之分。适合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可能不止一个,在有多个职业可供选择时,则应对比了解职业的就业机会和前景,所在单位的行业性质等,辅助其作出职业选择。我们要用长远的战略眼光来审时度势,重视自我发展和职业前途,更加理性看待就业和实现自己的就业。
二 、多途径关注市场和社会需要
只有市场和社会有需求我们才有可能将自己推销出去,我们是出于供应状态,没有需求或者没有销售渠道我们还是没有用武之地的。社会不断变化,市场需求也随之不断波动;那么各个领域的发展也是出于活动中的——这就好比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信息的搜集变得更为重要,因为它能帮助你更好地判断自己的方向,要学会怎样建立自己的信息网。朋友资源成为我们最富有的资源,因为我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就业,信息的交流可以弥补彼此对社会和市场需求的了解。有效的利用网络资源,相信网络的传播力量是任何方式无可比拟的,但同时我们要清醒的去选择和过滤信息,也要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
三 、把握细节,注重个人形象
社交礼仪是我们找工作的敲门砖,初次见面我们都不会对别人的个性、思想有太多的了解,唯一能使我们留下深刻影响的就是个人外貌形象。一个小小的关门、答谢方式都是我们个人品质的体现。有时一个无心的举动也许会降低我们在别人心中的印象,给我们的就业添了一道坎。深入细化每个就业领域对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做好面试前的各种准备,把握每一个机会,让自己应在细节。面试回答问题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清晰地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情从容,口齿不一定伶俐但要清晰
2、只讲正面的事,避讳的事不要提
3、列举具体事例并尽量简明扼要。回答问题时一般不超过三分钟,面试时应结合招聘单位的情况和个人的特长,尽量避免冠冕堂皇的空话。回答问题时应把握实事求是,无需夸张的原则。
四 、树立良好的心态
“心态决定一切”,怀着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身边的每一件事,我们将有不同的收获。首先,我们要摒弃依赖心理,战胜自己的惰性。很多时候我们都是非要等到事情来临的时候去解决,毫无提前防范和预先准备的意识。正是这种懒惰心理的存在阻碍了我们思想转换的实现,让我们在做事的时候慢别人一步。其次,我们要时刻怀揣信心,消除了自己的惰性心理我们就让信心来给我们的行动保驾护航。无论是面对生活、学习、工作,我们都要投入十足的精力,如果我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就开始垂头丧气,感觉到无比的负担压在肩上——我们要转化压力为动力,没有什么事情是我们解决不了的。在学习中我们要有信心,对我们毕业能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更要有信心,不然何谈找到称心的工作。最后,我们要学着去调整自己的状态,让自己能更快更好的适应不同的环境。初入工作场所一定是我们所不熟悉的,我们要以轻松的心态去接受新事物。
我们始终要意识到社会竞争的严酷性,它不是我们一个人的社会,我们只有增强自己的主动性才能获得更好的选择优势。正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没有哪一代人的青春是轻松的,都是用泪水和汗水换来的,而我们往往都是停留在看到别人的辉煌看不到别人的努力层面。我们要适当的给自己施加一定的压力,时刻准备着,准备一个详尽的人生规划,让自己的人生价值得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实现,同时也让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上双丰收,做一个正在适合国家需要的人才。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十问
一、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 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 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 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5. 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6. 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8. 什么是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因私出国政审;(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5)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6)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9.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10. 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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