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篇一
《论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摘要:本文揭示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提出推进法治现代化,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一)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二)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警惕国家各级领导人变成特殊阶层;(三)要实现政治文明,就必须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政治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3-0033-03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个创新概念
我们党在理论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强调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有20多年了,而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则是江泽民的贡献。
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他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再一次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2002年7月16日,江泽民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讲话中又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过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又进一步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江泽民一再强调要建设政治文明,并把政治文明建设提到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的高度,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揭示了社会主义全面进步、协调发展的规律和本质特征,说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其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是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十几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广泛的可监督性;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它所设定的行规则不会因人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权威性且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意志,一切组织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觉执行;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有效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秩序。因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保证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和直正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
(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并以党的领导确保政治文明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依法治国则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进步和重大发展。一是依法治国有利于保障党的主张的实现。党应该通过国家权力机构,运用法律的形式,将成熟的政策定型化。也就是说,党应该善于将自己代表人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通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运用国家权力来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长期稳定和切实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依法治国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在一个国家,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只有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要善于领导,就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三是依法治国有利于增强党的拒腐防变能力。预防和打击腐败,关键是要加强党风廉政法制建设,这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法有序进行的保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必然要求将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法制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根本性。
(三)依法治国是使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根本手段
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点和三大基本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的方向;人民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依法治国,是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顺利实施和辩证统一的根本手段。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根本要求,是全体公民和各类组织、机构共同的制度规范,也是我们党执政的行为准则,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自觉树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不断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做到执政为民。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法护法的时代风尚,努力构筑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坚持人民民主,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推进法治现代化,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所走过的曲折发展里程,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党和国家出现的种种严重失误,都同党内缺乏民主,“一人说了算”,国家缺乏可靠的法治保障机制有关,这也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失误,使国家和人民蒙受了十年灾难。因此,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依法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强化社会主义法治,防止“人治”的必然选择。因为,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必然导致专断和腐败。
(二)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
据社会科学院有关部门的统计,每年因政治体制的弊端造成的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有8000~12000亿元人民币。[1]有位香港人士评论说:“如果说有什么能够毁掉中国大陆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话,那就是腐败。”[2]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分析起来,存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严重弊端:其一是行政执法权横向配置不合理,执法权过于分散,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散、过滥,“大盖帽”满天飞,职能交叉、互相扯皮,争夺利益,瓜分“地盘”。二是执法权趋利化。许多行政执法部门,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中饱私囊的手段,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要求的严重背离,成为执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的体制原因。其三是执法权缺乏必要的制约,不少执法机关自己设定权力,自己制定规矩,自己执行,使权力失控,以权谋私,为非作歹,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依照法治的精神,下大力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首先,行政执法权应相对集中,大大压缩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高效的“小政府”;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制约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再次,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最后,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奖惩制度。
(三)要实现政治文明,就必须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领导体制方面,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旧体制形成的司法权弱化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经常发生对司法权的干预,甚至有的机构变相行使司法权等现象;在财政体制上,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完全由同级行政机关控制,难以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就是这种体制的产物;在机构设置方面,司法机构设置完全与行政区划对应,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程序方面,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工作还缺乏完备的程序。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对司法体制进行较大的改革。一是要摆正党组织、人大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现司法行政工作与司法权的严格分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二是要切实推进审判方式的根本改革,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三是完善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和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扼制司法腐败;四是严格司法程序,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正义来达到实质正义;五是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把“入口”关,努力造就一大批高素质、职业化的司法队伍。
参考文献:
[1]庞元正.系统思想与战略思维[N].2002-12-23.
[2]金鑫,徐晓萍编著.中国问题报告[M].浦东电子出版社,2002.35.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篇二
《浅析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演变》
摘要:本文分别就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57年间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阶段,随后的法制向人治变革时期,改革开放后的依法治国思想萌发以及上世纪末到如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等几方面阐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演变。以期为我国法制进程的推动提供一些浅薄的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制建设;演变
目前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发展与形成在历史的进程中经过了诸多的演变。而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研究其演变的进程对现在国家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949年―1957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建国之前几十年斗争积累的经验,以及国内的具体形势,在法制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为我国依法治国奠定了一定基础。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对人民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做出了辩证的阐释,明确了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制建设需要承担的任务。毛泽东提出人民革命政权的专政只是针对敌人,对人民则应采取民主措施。这篇文章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纲领及理论基础。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的有序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并颁布实施,这部宪法首次对我国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做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在我国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宪法》作为我国法治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性质、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原则、多党合作精神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工作、组织、权利等程序和关系,保证国家机器能根据宪法规定正常运转。同时就公民权利与义务上,《宪法》也做出了明确的阐述,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9年初,谢觉哉同志就说过:“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但我们却要我们的法治。”时任司法部长的史良也说:“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是在人民民主的法治道路上健康地前进。”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在这个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还处于起步地位,建设的内容都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制建设对国家之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兴盛等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也是国家经济之所以能迅速回升,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2.1957年―1976年法治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2.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发展阶段
1957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还专门就法制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并强调“一定要守法”,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1957年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我国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从而改变了八大会议上对国家主要矛盾的合理判断。1958年起毛泽东提出了“赶超战略”的发展思想,发动了人民公社化以及“大跃进”运动,试图利用群众运动的形式实现理想社会主义。而在1962年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进一步深化了阶级斗争的论断,他提出“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问题,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毛泽东的左倾理论在大会上得到了全面的认同,并以实质的形式进行了反应,并成为之后“文化大革命”的理论来源。
2.2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阶段
1966年到1976年“十年・文革”期间,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受到历史最为严重的破坏。十年浩劫,中国各项事业遭受重创,法治建设遭到严重践踏,新中国之后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付诸东流。与此同时,当时我国在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在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虽然“十年・文革”期间,国家宪法中法律规定没有明文废除,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存在于条文中,其实际效应已不复存在。地方政治制度还专门成立“革命委员会”,而这个组织的成立并没有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讨论,且根据宪法规定每四年必须举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也在1966年到1975年八年时间内没有按期举行。可以说这个时期国家的法治建设完全脱离了正常的运行轨迹,国家法律也被政治斗争所取代,之前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在这个时期全部否定。
3.1978年―1997年依法治国思想的萌生、发展阶段
经过十年动乱之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为了稳定国家的发展,党和国家的领导开始重拾法制建设的任务,认识到只有健全的国家法律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为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人提出了将国家的建设重心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的建设,将民主问题法制化和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的法治建设之门重新开启。但是由于“文革”期间国家经济破坏较为严重,国家的建设的重心主要还是放在经济方面,而法律在这个时期更多的起到辅助经济建设的作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并没有国家建设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即使国家将经济与法制作为了同样重要的建设内容。但是国家改革开放后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与之配套的市场经济法制体制并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制建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1997年至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不断推行,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依法治国已经从理论到实践,成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主线。1997年随着中共十五大的召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了最终的确立,使其成为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的建设与治理的基本方略。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中,明确了人民做主、政党和法治的基本关系以及基本原则,即党中央领导思想是人民做主和法治的根本保障,法治是党中央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人民做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一系列工作都需要以三方协调统一为基本原则,以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提出了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表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并将继续加速推行。通过党中央会议对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总结思考,以及方针完善,目前依法治国的理论不仅已经深入民心,更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提供了周全的保护。
5.结束语
依法治国方略的演变是发展之艰辛,是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一个缩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我们只有坚定地走依法治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坚决的执行,才能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罗重谱.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演进轨迹[J].改革,2014,08:5-18.
[2]孙国华,黄文艺.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J].中国法学,1998,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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