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
行政法文化是一个国家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灵魂,同样行政法文化也影响着一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篇一
《 浅析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监管论述 》
论文摘要 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上升,其原因在于电动自行车缺乏专门的法律监管,路权配置不合理,交警部门执法不力,骑行者交通违章行为严重,有必要颁行《电动自行车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依法而治,加大电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加大对骑行者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便利骑行者,建设绿色环保交通网,又保障骑行者和行人的安全。
论文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立法 分类分道 监管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技术要求是,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之一,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以至于深圳等地政府甚至动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并因此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监管,保障行人安全,已是十分必要的。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缺点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点
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相比,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都有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方便。骑电动自行车出行,经济、环保、速度快,节省体力和时间,而有利于民众精力充沛和结余时间投入生产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工薪阶层等收入不是很高的人群来说,电动自行车就是最好的交通工具。有些行业,如送牛奶的、送快递的、快餐业,甚至把电动自行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许多行业和普通民众来说,电动自行车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和生活必备品。
从国家层面看,电动自行车出行成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有效缓解了机动车交通拥堵的压力,构成国家交通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没有电动自行车,大家都去买汽车,则马路就更是停车场了,或者是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更加拥挤不堪。就保护环境来看,电动自行车无疑是最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自行车出行是绿色出行,电动自行车消费和充电无疑也是促进消费,促进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和经销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电力和电网经营行业的发展。因而电动自行车行业要大力发展,要鼓励市民和民众用电动自行车出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会给民众带来巨大的不便,尤其是对穷人来说,禁止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无异于禁止穷人上路,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做法不可取。
(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和原因
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
1.电动自行车缺乏法律规范,缺乏科学的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滞后,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级次很低,连行政规章都很少,更不用说是行政法规和法律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冲突,尤其是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上存在矛盾之处,以至于电动自行车是列入自行车还是归类为电动摩托车都存在模糊之处,给某些厂家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留下了空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亟需修订。电动自行车的归类模糊,也给民众带来了担忧,电动自行车如列入机动车管理,则民众骑电动自行车岂不是要考驾照和交保险了?无证驾驶、酒驾岂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2.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经销者生产和销售超标或者超速的电动自行车,有些使用者私自或者叫维修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但是现在有些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根本不生产时速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有些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达到或者超过50公里,以至于一些电动自行车速度堪比摩托车和小汽车,以此来满足一部分行业和人群对高速电动车的需求。
3.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乏电动自行车专用道。许多城市电动自行车车道和人行道混用,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混道,甚至有些城市,尤其是小城镇,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行人就一条道通行。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提升,小轿车等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占用了更多的车道和空间,挤压了电动自行车的车道和空间。公共基础实施的建设跟不上民众交通工具发展的速度,给民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风险。
4.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存在诸多缺陷,没有专门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现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都比较分散,交通规则不健全。小轿车、摩托车、大卡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常常违反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也常无视现有的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载等比比皆是。交警等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违法缺乏刑事制裁措施。小轿车等机动车司机常横冲直撞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自行车更是举步维艰,电动车骑行者不得不左顾右盼,小心翼翼,行人更是步步惊心。
二、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监管对策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使电动自行车监管有法可依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的定义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普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两轮轻便摩托车是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对电动摩托车标准实施的过渡期提出了要求。从这些规定看,摩托车包括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2009年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电动两轮摩托车以时速、质量、电动车输出功率为标准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两种,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不仅模糊而且明显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因此要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便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相统一。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仅仅是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性规范,不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立法,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分类监管。制定和颁行专门的《电动自行车法》、《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明确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车道规划和建设规范。明确规定,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依然是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普通民众骑电动自行车无需考驾照、交保险、年检,出行并不受影响。但对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违反交通规则也要严格执法,违者必罚,不让骑行者有侥幸心理,督促骑行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鉴于现行机动车监管法律比较健全,监管经验比较丰富,有利于交警部门对电动摩托车进行监管,所以将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机动车管理。要及时制定和颁行《电动摩托车法》、《电动摩托车交通规则》、《电动摩托车驾照考试和年检规则》、《电动摩托车保险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动摩托车的登记上牌、年检、驾照考试和驾照年检、保险缴纳和赔付方法等内容,强令驾驶人驾照考试、交纳保险、年检等,惩处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保障行人、自行车骑行者的安全,减少电动摩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修订刑法,让酒驾、毒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机动车一样入罪,让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使用、出行和监管有法可依,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法制化管理。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经销者和维修店的监管
将电动两轮车列入机动车,如果禁止电动摩托车上路,可能会对生产高速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为电动摩托车)的行业带来灭顶之灾。政府要积极调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生产转型升级,或者生产合规电动自行车,或者转型为电动摩托车生产者,或者转行生产其他产品。将电动两轮车列入机动车,如果禁止电动摩托车上路,会严重影响快递业、邮政业、快餐业、牛奶业甚至一些超市,造成这些行业经营困难或者出现倒闭潮,则不仅会影响相关行业和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大量工人失业,要对这些工厂或者工人的去留作出规划和安置。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需要好好考虑,想出周全的对策。
要对电动车生产商、经销商、维修店加强监管,禁止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超出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厂和销售,禁止维修店和电动自行车拥有者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超出技术标准改装电动自行车,禁止违规电动自行车上路,一经发现违规者,对生产者、经销者、改装者、使用者进行严肃处理,没收电动自行车,进行罚款,重者吊销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配置路权,加大电动自行车专用道的建设,分道而行,分类监管
合理配置路权,加大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专用道的建设。鉴于小轿车、客车等机动车的急剧增长,给城市道路建设、道路通行、交通监管、环境保护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并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地方政府开始对机动车开始限牌和限行。我国应该改变鼓励购买机动车政策为适度控制机动车数量、鼓励购买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政策。在城市规划和道路规划时,增加电动自行车道和电动摩托车道,避免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是在自行车道上行驶还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尴尬,实行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行人都有各自的专行道路,实行分道并行,改变现在的诸车和行人同道混行的囧境。
(四)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力度
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使用者加强法制教育和交通规则培训,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骑行者和使用者心中有法律,时时牢记和遵守交通规则,给培训合格者发放证书,有证者才能上路,无合格证书禁止上路。
交警部门主要精力在整治机动车上,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执法不严和力度不够,许多时候交警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骑行者违法行为熟视无睹,导致许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骑行者根本就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超速、逆行比比皆是。交警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交通规则者要重重罚款,严重者没收电动自行车、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法院要出台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审判规则,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审判力度,以司法力量引导民众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
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篇二
《 试论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的思考 》
论文摘要 政府决策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其它管理环节的前提和基础。国际形势变化、国内改革发展、科学发展观战略的实施都要求政府决策科学化,政府决策科学化有利于提高我国政府决策水平和促进我国政府管理现代化。针对目前我国政府决策中存在许多方面需要加强科学化的现实,需要从决策观念、决策体制、决策制度、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和手段等角度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
论文关键词 政府决策 决策科学化 科学决策
政府决策是国家决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有重要地位,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要推进国家决策科学化,必须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科学发展观战略需要各级政府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条件。政府决策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其它管理环节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决策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治理提供目标、方向和价值判断标准,是影响政府公共管理和治理水平的核心要素。决策的失误是管理中损失最大的失误,科学化水平低是产生政府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如何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是现实政府决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决策与政府决策科学化
政府决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为了履行行政职能,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针对各种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制定政策、对策和方案,并通过执行达到特定目标的过程。
政府决策不同于私人决策,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决策的制定主体是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以政府机关为主,但不限于狭义的政府概念。(2)政府决策的对象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包括各种公共决策问题。(3)政府决策的依据是国家宪法和法律,不论是政府决策制定过程、执行过程,还是监督过程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4)政府决策目标不仅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能,最主要是为了解决各种公共问题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5)政府决策一旦做出,具有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决策执行的效率。(6)政府决策还有责任性,即政府决策出现决策失误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因主观失职而出现的决策失误,应追究相应决策者的责任。
决策的科学化是把科学引入决策的过程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科学的程序,通过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指政府决策制定主体和其它各相关决策主体按照科学的决策理论、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制度、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使决策过程符合实际规律、决策结果有效解决决策问题。政府决策科学化需要尊重科学,按照客观规律决策,需要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是因为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政府科学决策具有以下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政府决策科学化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现代化
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旧的政府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世界范围内的政府管理改革浪潮不断兴起,服务型的政府治理模式正在取代管制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成为政府管理现代化的趋势。服务型政府强调运用企业的服务理念和管理精神来改革政府;强调顾客至上,顾客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和社会团体,并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作与和谐相处。要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模式转变,政府必须深入了解公众的不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决策、政策、法规,提供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和社会的多方位的、多层次的要求和愿望。大力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政府深入了解公众的多层次需求、制定符合现实的决策和政策的重要途径和必要环节。政府决策科学化能使政府适应日益变化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环境,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快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
(二)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政府决策本身的要求
政府决策的发展趋势和如何减少决策失误的现实需要政府决策科学化。政府决策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协调和配置,政府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是经济的巨大损失、大范围的社会负面影响、政府公信力下降、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了预防和减少政府决策失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因为决策不科学所带来的决策失误。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政府决策的内容、范围、难度也在不断变化,社会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使得政府决策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多,社会问题的高度复杂性、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经济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使得政府决策的难度不断增大、影响范围越来越广。因此,政府决策的现代趋势要求政府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不断完善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制度,不断拓展科学的决策方法。
(三)政府决策科学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需要的是一个成熟的规则和制度体系,需要政府的微观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间接管理。宏观地间接管理需要政府制定具有导向性、规划性的规则和制度,这就需要一个健全的科学决策制度和机制,否则宏观决策失误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都是巨大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伴随的是多重利益主体的存在,平衡和协调各种市场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诉求将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需要一个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来处理市场中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博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要求同国际市场接轨,以分享国际资本、技术、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投资优势,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决策科学化。
(四)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政府应对科技发展的有效前提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知识经济和网络社会成为现实。知识经济时代中,知识更新速度日益加快,传统的经验决策模式根本不能适应理论、信息、技术、知识创新的步伐。网络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组织结构由线性向网状结构转变、管理方式由自上而下向团队式和同心圆式转变,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决策模式需要向电子政务式的决策模式转变。要想有效应对知识经济和网络社会带来的复杂局面,就需要政府决策实现科学化,主动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
三、我国政府决策中需要加强科学化的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决策科学化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但也存在着以下问题及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决策相关主体的科学观念有待提高
政府决策相关主体既包括政府决策者,也包括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相关利益公众。政府决策科学化需要决策过程中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技术、手段,遵循科学的程序、规则、制度。部分政府决策者的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制度意识淡薄,决策过程中不遵循已有的程序和制度,依靠个人主观愿望决策。在决策方法上,定量决策运用不够,定性决策以个人经验为主,决策技术也不能跟随社会现实的变化调整。政府决策的相关公众的科学意识有待加强,在个人利益面前,经常忽视合理、科学的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政府决策科学化。
(二)政府决策体制存在缺陷
现代政府决策体制是一个包括决策信息系统、决策咨询系统、决策中枢系统、决策执行系统和决策监督系统等既分工合作又密切配合的子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在我国当代政府决策实践中,决策信息系统的建设刚起步,调查研究技术和方法有待改进;决策咨询系统中存在着咨询组织独立性不强的问题;决策中枢系统中存在着决策权力、职责划分不明确、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决策制定主体决策方式和方法单一的问题;决策执行系统存在着因执行职能受制于决策中枢系统而执行不力和执行低效的现象;决策监督系统存在着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且各子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不紧密、分工合作的效率有待提高。
(三)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有待加强
我国政府决策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调整和优化,建立了许多科学的政府决策程序,但与西方国家成熟的政府决策程序相比还有不足,如调查研究的程序不规范导致政府决策信息系统的信息能力低,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不健全导致政府决策咨询系统的利用程度低,集体选择的程序不完善导致部分决策中枢系统决策失误多,决策评估程序的不健全导致政府决策监督系统的不完善等。
(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不健全
政府决策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低容易造成政府决策缺少约束和监督,主观随意性大,易出现决策失误。当代我国政府决策中有许多相关的决策制度,但制度的执行力需要加强,决策实践中缺少一个系统的制度组合,调查研究制度、决策咨询制度、决策公示制度、决策听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之间的联系性有待加强。
四、推进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的对策
鉴于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问题的原因,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
(一)树立正确的决策指导思想和决策原则
指导思想和原则是行动的前提,政府决策指导思想和决策原则是政府决策行为的前提,政府决策科学化必须有合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政府决策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是要在政府决策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中国现实国情。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在政府决策中始终站在中国的发展阶段、历史位置的高度来思考问题。政府决策坚持科学的原则就是要用科学的精神贯穿于政府决策过程中,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客观实际出发。科学地处理好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重点与全面的关系等。
(二)提高政府决策相关主体的科学素养
政府决策者特别是行政领导是政府决策的核心主体,其科学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决策科学化的水平。政府决策者的科学素养是一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体现。能力方面包括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战略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职业素质等。要提高政府决策者的科学素养,就必须增强他们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学习能力、适应能力、总结经验教训的能力,加强他们的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等。政府决策者在提高科学素养的基础上,要运用科学的决策思维方式。“所谓科学的决策思维方式、是决策的系统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在具备总揽全局、立意高远的决策境界,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决策视野,抢抓先机、果断定锤的决策魅力的基础上形成的整体性决策思维、全面性决策思维、准确性决策思维、效能性决策思维、创新性决策思维和惠民性决策思维。”对于政府决策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也应该提高科学合理参与政府决策的观念,对于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应该事先了解其流程和相关知识,以提高决策参与的有效性。
(三)提高政府决策体制的科学性
政府决策体制是规范政府决策制定主体、决策执行主体、决策评估和监督主体的制度规定。完善政府决策体制需要处理好决策信息系统、决策咨询系统、决策中枢系统、决策执行系统、决策监督系统之间的关系,使这五大子系统既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政府决策主体的决策权限方面,既要按照行政权力运作的规律,处理好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明确政府的决策权限和范围。对于市场能自行运行好和政府不该管的领域,政府的决策权力应该撤出,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该加大决策力度。决策执行可以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管理规律,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运转有效的政府决策执行机制。决策监督方面,既要完善政府决策的权力监督,也要加强权利对政府决策的监督。
(四)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程序
从决策过程上讲,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指政府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政府决策程序包括发现决策问题、确定决策目标、调查研究、制定备选方案、科学评估论证和预测、确定最后方案、实施备选方案、决策反馈与完善等决策阶段中的程序。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化要求政府决策程序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比如在具体操作流程上要明确规定决策议题的提出过程、调查研究的过程和报告、开会集体讨论的过程、专家咨询论证的报告、集体表决的方式、决策试行的标准等。
(五)健全相关决策制度
“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政府决策过程中有许多相关制度,如调查研究制度、决策咨询论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公开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完善这些制度都可以在结果上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下面论述的制度是从信息和知识的角度增加政府决策过程科学化的相关制度。
(六)调查研究制度
调查研究是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决策实际情况的认识、了解、分析程度,这取决于调查研究的力度和质量。没有调查研究不仅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决策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今天,政府决策者如果不认真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趋势,就不能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政府决策过程中的调查研究需要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并不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调查研究的技术、方法、手段,对于调查研究的范围、内容、方法都要有明确规定,对于不经过调查研究的决策应谨慎表决。
(七)决策咨询论证制度
目前,我国各级党政机关都成立了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中心、政策调研室等咨询机构,但是这类咨询机构大多是体制内机构,其人事和财政都受制于政府相关部门,导致现实中存在着研究主体不独立、研究结果不客观、研究成果利用率低等现象。要改变这一状况,政府就必须完善政府决策咨询论证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研究部门的独立性,并聘请社会各界专家担任政府决策顾问,让其切实发挥思想库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间咨询机构,促进决策咨询的独立化、客观化和高效化。
(八)决策评估制度
完善的决策评估制度是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决策评估制度不仅要评估政府决策结果的有效性,也要评估政府决策本身的科学性,还要评估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决策方法的科学性,为提高以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经验和教训。完善决策评估制度要提高决策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决策评估指标体系,以促进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对于决策评估的结果要充分利用,并同决策目标相比较,以提高决策评估的有效性。
(九)有效利用科学的决策理论、方法、技术和手段
政府决策科学化既需要科学的决策理论、方法、方式,也需要科学的技术和手段。科学的政府决策理论有完全理性决策理论、有限理性决策理论、渐进决策理论和综合扫描决策理论等。科学的决策方法有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细分到决策过程中有决策问题构建与规划方法、各种调查研究方法、决策备选方案的制定方法和预测方法、备选方案的选择方法、决策实施的评估方法等。科学的技术和手段包括政府决策中运用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其配套的现代化设备。其中,完善电子政务是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电子政务为公众提供有关政府决策的信息,有利于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电子政务为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了新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使政府决策者可以更多地了解实际情况,做到从实际出发,增加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政府相关部门应有效利用电子政务给政府决策的带来许多科学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工具,比如通过视频会议、网络决策专栏等形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五、结语
研究政府决策科学化,不仅要研究科学决策的内容,还要分析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之间的关系。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既是政府决策体制和机制的价值目标取向,也是优化政府决策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手段,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构成一个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的内容体系。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在决策目标上都是为了人民有效决策,在决策过程中有相互促进的一面,政府决策法治化又为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具有不同的运行原则,政府决策科学化追求效率,强调技术特征,倾向于依赖专家和精英,政府决策民主化追求公平与平等,强调政治性特征,主张公民参与,二者存在相互矛盾的一面。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冲突,依靠决策法治化可以解决一部分,即解决因为主观随意性而产生的冲突,但是不能完全解决冲突。不能解决的一部分就靠政府决策者的决策艺术来处理,具有高决策艺术的政府决策者一般能够制定既让公众满意,又能高效解决问题的决策。如何提高决策艺术,不仅要从理论上寻找,更要从实践上探寻。
与行政法相关的毕业论文篇三
《 试析对我国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
论文摘要 行政决策是行政主体的一项重要行为,所以行政决策法治化必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针对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现实情况,对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价值、实践缺失及完善建议等问题进行了法学思考,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必要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 决策法治化 决策程序 决策监督 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从提出、论证到最终决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运行。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目标,其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急需破解。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及价值体现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决策领域的体现,是指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依法运行、受法监督,将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法治这条主线贯穿起来,从授予决策权(授权)、规范引导决策权的行使(规权),到决策行为的监督评估(监权),再到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罚权)都有法随行、与法相伴。所以,决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决策,不仅仅是决策前、决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决策后的跟踪反馈评价与责任追究及决策前中后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不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个好决策,更涉及如何执行好决策及决策失误时如何依法追究责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涉及的内容要比依法决策多的多,所以说由“依法决策”到“决策的法治化”是一个进步和升华,而非仅是表述的变化。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为一种决策要求与目标,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语境中,还是在政府决策的小语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而这也正是其意义所在。
(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法治化、执行的法治化与监督的法治化三个方面,而决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务行为均是从做决定开始的,这种决定表现为政府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如果决定本身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那么基于决定而产生的政府执行行为必然也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尽管有时执行行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对于政府来说,决策的责任远重于执行的责任,决策之祸也远甚于执行之祸,所以,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规范政府决策决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公共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①为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对科学因素的排斥,应必须把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这需要法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过于通过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决策的各项实践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决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国的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缺失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并由此衍生出来诸多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消极现象。当前,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违反权限范围,越权决策。任何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决策,否则将导致决策行为的无效。实践中多表现为行政主体越权进行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情况。其次是缺乏分权制衡,集权决策。在我国多数地方,从制度层面上,因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均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在事实上则存在着非程序化的决策模式,权力决定决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决策权往往集中于主要领导人手中,决策的正确与否,过多地依赖于主要领导人个人决策能力高低,极易产生决策失误。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内容的法治化要求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保证决策的公共性,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决策实践中,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显性内容违法,也存在决策内容地方化、部门化、集团化等非公共决策的隐性内容违法,而后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则是决策行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外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确地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还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诱导,导致决策寻租甚至公权剥夺公众的现象。”无论是显性内容违法,还是隐性内容违法,最终都将导致行政决策公共性的丧失,都属于决策内容的非法治化表现。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实践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这种缺失表现在行政决策多个程序中,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也表现为程序多个方面,如相关制度缺失、已有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弱、制度的不统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价值无法体现,进而导致决策法治化的真正实现与公众认可。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决策程序,如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化重要尝试的决策听证程序,在代表选择、信息提供、程序设计及意见反馈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名存实亡。又如作为“专家问政”重要尝试的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因为客观上缺乏独立性,主观上缺少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导致“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形式主义倾向非常严重。
(四)行政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影响力则是可以前溯至决策时,是一种威慑式、警醒式的决策程序保障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因为担责主体、归责标准及追责时限等关键内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不易操作,直接影响了其上述效果的发挥,所以,行政决策责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
领导干部是行政决策的做出者、实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领导干部培养依法决策的强烈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魄力进行重大决策时,先要进行一个法律的评价,在不违反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培养领导干部“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
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应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的问题,所以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应加快决策权限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决策主体间的决策权限;其次,应加快决策程序立法,优先制定重要决策环节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应优先选择单行立法。再次,应加快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其核心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两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离不开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决策机制是行政决策沿着法治化轨道顺利运行的载体,同时也构成了行政决策从提出到决定的制度框架。
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约束力进行制度化,与此相适应,就应健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为审查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设置较高的行政级别、赋于较多、较高的审查权限等。对于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则应在专家的遴选、专家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专家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应适当扩大听证事项范围、合理确定听证会的举办主体(如可尝试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当举办主体)、改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相关群体推选、有关组织推荐和从候选代表库中随机产生等、建立听证意见说明反馈机制等。对于风险评估程序,应尽快对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亦因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所确定的讨论事项、讨论形式、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跟踪反馈的决策程序,当前的完善重点应集中三个方面,即建立独立的跟踪反馈评估机构、提高跟踪反馈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大众化评估的有效方式。
总之,对于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应树立慢决策,快执行、难决策,易执行、苦决策,乐执行的行政决策理念,这也是现代公共决策规律。
(四)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监督
行政决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任何权力都应当在监督之下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造成专制与腐败,这一点对于行政决策尤其如此。首先,强化权力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应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过程中应由人大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后应向人大党委会备案。其次,将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决策的可诉问题。
(五)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民主政府同专制政府的分水岭。④所以,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至关重要。
一是强化责任追究的明确性。针对前述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归责标准,在立法中依照刑法中关于立案标准的作法,逐渐明确归责标准,对“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恶劣影响”进行量化,这样才能便于操作,体现责任追究的统一性、规范性,避免责任追究的随意化,体现法治,避免人治。二是强化责任追究的长效性。通过责任立法尽快明确决策责任追究的时限问题,即不管决策者走到哪里,都应负责,切实解决“拍屁股走人”的问题,通过这种严格的责任反推制度,将决策风险移至决策前、决策中,迫使决策者从内心深处真正地遵守决策程序,慎重决策、理性决策。最终让“谁决策、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只有实现了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才能将行政决策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才能最终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目标,避免决策失误,推动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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