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税标准为什多年未做调整
发布时间:2016-11-12 16:26
导语:劳务报酬是人们的一部分重要收入,但是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多年未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为何多年未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答复:
一是劳务报酬所得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
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用扣除”不同;
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而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
对于大家关心的何时改革的问题,官方的回答是: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能通过下一步修改税法解决。
那么,关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近期能有哪些改变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综合专家意见,得出两条建议。
一是提高部分税负偏重人群的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适当提高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现在的每次800元或者所得的20%调整到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加纳税人所在地“三险一金(雇员和雇主缴费合计)”平均数之和大体持平或者略高的水平。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汇总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以照此办理,并且在汇总纳税时退还在各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多扣的税款。
同时,对于连续提供劳务超过一个月,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提供劳务的时间,按月计算其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是尽快推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
无论是近期可作的小调整,还是远期需要作的税制改革,无论是张军,杨林,还是任何一个纳税人,他们的愿望不过是公平税负和增加收入。而这,也是税制改革与社会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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