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的"指定审理"

发布时间:2016-12-20 21:03

你听说过指定审理吗?"指定审理"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管辖权的一项特别规定,指上级法院对下级对管辖权有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时,指定某一法院进行审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人民法院的"指定审理"

关于人民法院的"指定审理"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发生管辖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上,发生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夺管辖权等现象。形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许多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清,相互间的关系也不甚明确,对社会生活、公共事物和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上也必然互有交叉,无法真正落实职能管辖的规定。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涉及本地市、本部部门的利益,因此在处罚管辖上发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

争议发生后应协商解决,争议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态度,以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解决问题,而不能使问题复杂化。也应说,凡是通过双方努力能解决的争议,争议双方应该积极努力加以解决,如果因体制等客观原因解决不了的,就应及时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以及行政违法活动的错综复杂,各单行的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而,在实施行政下罚过程中出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由于特殊原因而使管辖权不明确。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原因,如某一机关正处于合并或者被撤销之中;也包括事实上或者客观上的原因。

如发生了火灾、水灾等意外事件;同时还包括新兴领域出现,管理一时还未跟上的。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处罚管辖权不明确或者出现管辖白现象,对此,上级机关应及时指定有关下组机关对因上述原因而不能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第三,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和行政机关,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实施管辖协商不成也会出现管辖争议问题。

第四,在目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些部门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了,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不利的无人管。因而加剧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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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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