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05 17:37

律师的服务范围是很广泛的,它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贵阳律师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贵阳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浅谈律师职业

【摘要】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中国对律师的需求不断增长,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醒目。全文将从律师的职业特点、行业存在的问题入手,浅析律师这类在法制建设中起着推动作用的代表性群体,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特点;律师行业问题;律师行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099-02

2009年12月12日重庆打黑案中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李庄被拘留并于2010年1月8日在重庆江北区法院一审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1年6月,刑满出狱,在沉寂一年半之后的李庄选择了申诉,控告重庆市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成员涉嫌徇私枉法,检查院已正式约谈李庄,李庄案件让大众的焦点投向了颇具争议的律师行业。

一、律师的职业特点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7条对律师概念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行业的特点有两个:

(一)职能性特点

1 律师的服务范围是很广泛的,它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律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2 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律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向机关、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被委托或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向当事人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法律服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赔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工作的核心。

3 律师既不同于普通的自由职业者,也不同于公务性职业,律师履行职责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律师代理行为的种类和范围也是由当事人根据需要指定。律师的执业活动不具有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这是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相对的委托人就要向律师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偿性的,因此在律师行业逐渐出现商人化律师。

4 独立自主自律性。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全国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律师协会具体微观管理的体制。在执行业务时,律师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的指导,而是由律师本人自主决定办理委托事项的方式方法,同时律师还独立于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此外,律师的执业活动亦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而法官与检察官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相对较弱,它们的活动是在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权力,不属于个人劳动。律师职业的自律性,体现为它主要是通过组成律师协会实行自治。

5 非义务性。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及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明我国律师性质即为“社会自由职业者”,这是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反映了律师有选择提供或者拒绝法律服务的权利。

(二)职业道德特点

在越来越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律师的商业化趋势导致其在公众眼里在传统道德中的忠诚度日趋下降,因此首先,律师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人格操守,具有坚定顽强的意志和不屈不饶的奋斗精神,有发自内心的对自身职业的尊重与热爱。第二,应该诚实守信。需如实告知当事人风险,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以最小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合法权益。

二、当前我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自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已经走过三十多个年头。三十多年中,律师业不断发展壮大,律师制度不断完善。如果将这三十多年与西方律师近千年的发展历程相比,又显得过于短暂。中国律师业发展到今天,阻碍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问题和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律师行业的体制问题限制了其本身的发展

律师体制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律师的性质、社会定位和发展前途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渐渐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律师摇身一变,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个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国家”的头衔被撤销,从国家机关的“体制内”游离到闲散在社会的“体制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缺乏关注的原因,律师通过立法或执法的途径发挥其法治作用的机会很少,律协的作用有限,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执业风险太大,律师地位相对较低,与法官检察官严重不平等,即使能力再强,在腐败的法官面前仍然无济于事。律师的权利无法保证以及社会地位低下的现状,给律师的正常职业活动带来不良后果,如一些正确的意见得不到法庭的采纳,对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的监督行为受到严厉打压。

(二)社会法制水平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虽然我国一直努力加强法制建设,但是整个社会仍然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某些个人、特权、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这种对法律的“凌驾”被很多人认为理所当然。当事人聘请律师时,关心的也不是该律师在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而是其是否认识主审法官。都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在这种氛围下民众的需求和压力也迫使律师为了生存,不得不把精力大量耗费在寻找“关系”而非常努力提高自己从业水平上,从而限制了整个律师行业水平的提高。

(三)律师界自身存在一些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因素

律师职业的有偿性和非义务性特点也提高了其违背职业道德的危险性。律师们都乐于接受报酬较高的诉讼案件和提供高回报的法律咨询服务,而那些没有什么利润的案件,显少问津,从而形成了公益律师生存严重落后于其他经济类案件律师的状况。

三、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水平的建议

要成为真正成功的律师呢,应该从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方面两手同时抓:

(一)坚定对法律的信仰

律师作为维护正义的先锋,首先要坚定对法律的信仰,其职业行为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一系列具体规则。某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或蒙骗当事人,包打官司;或私自索取当事人费用,在办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这些侵犯当事人利益的现象,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

(二)义无反顾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和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现代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的较量,国家有警察、检察官等人力、物力的投入,而被告人是一个弱者,律师一方面要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或与该权力部门交涉时,律师要阻止强者在法律上获取不当利益。律师需具备足够的与权力、经济优势一方对话讨价还价的能力。

(三)加强对律师行业的职业水平测试和对律师行业的法律监管

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比2002年更具体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相互间的监督机制,以及建立公民、社会舆论、社会组织、执政党等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尽量使自己的良心服从于社会正义而不在特殊环境中迷失方向,进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

律师业是靠道德取胜的职业,律师们需要一个有尊严的方法来解决生存与道德的平衡,处理好谋食与谋道的关系。只有形成与主流意识和高尚伦理道德相一致的律师文化,保证行业的正义,有及时的行业自律,才能保证行业的整体生存与发展,律师才能真正成为人们心目中正义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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