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7-06-12 18:54

甘肃省出台了多项创业政策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1. 离岗创业的适用范围。凡事业单位正式在岗工作人员,自愿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包括非公企业)服务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岗位人员不得超过2年。

2. 离岗创业的办理流程。如果想离岗创业,须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缴纳社会保险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并报同级编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 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问题。离岗前所在单位从签订协议次月起,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职称评定正常参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通过离岗前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4. 离岗期满后的相关问题。离岗创业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原单位的,可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协议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的,需提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离岗创业期间的有关情况,提供与企业、项目脱离的证明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超过延长期限不回离岗前原单位报到工作的,按旷工对待,旷工超过15日,原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与离岗创业人员的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或予以辞退,并书面通知本人,人事档案移交人才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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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原单位时确保不低于原聘岗位等级,工龄连续计算。

《办法》规定,离岗创业期内和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按照其专业技术等级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原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并可以与原单位同类人员一起参加竞聘上一层级(等级)岗位,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发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担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在离岗创业期内或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按照技术人员身份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对离岗创业人员解聘和辞聘的,原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核销编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还提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涉及事企分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拟到该单位所创办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存在部分事企分开的事业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都提出允许享受离岗创业政策。考虑到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顺利实施,稳慎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规定该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照执行离岗创业政策。

离岗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待遇

关于离岗创业期限。国家规定是3年,湖北省规定是5年,外省市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按照“从优从宽”的原则,《办法》明确离岗期限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办法》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基数按岗位等级确定,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工伤保险费由所在企业缴纳,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和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以外,其年度考核结果视作合格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按原单位同等待遇处理。

此外,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以将其所在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业绩条件,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据悉,目前我国其他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新政规定中,不一致的主要是停发工资还是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是由所在企业承担还是由原单位承担。但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保留基本待遇,上海等地也是规定保留基本待遇,因此我市新政中规定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且由原单位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体现“从优从宽”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有利于解除离岗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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