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劳动争议中举证的责任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也是如此。法律法规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很多情况下都在实体上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在劳动争议发生时,都应明了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以便更好的应对。
下面将常见案件类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列举,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查阅。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结合其他举证规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四、《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职业病防治法》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病人的疾病与其工作环境没有关系,则应认定为职业病。
六、《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粤劳社发[2007]16号)
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作为抗辩依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为了避免发生《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效力瑕疵风险,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对其进行公示及保管,唯有这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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