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残疾人创业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20 11:39

创业政策的完善是创业活动增长的重要因素和重要动力,是推动创业活动的第一要素。在全民创业的时代,政府出台鼓励创业的措施,在实际中却存在着政策操作的难度大、政策优惠的作用小、政策设限的条件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张家口残疾人创业补助政策。

政策简介

今年,张家口市将全面提高城乡残疾人个体从业能力,给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资金或贷款贴息上的不同程度补助。为此,市残联向全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城乡残疾人个体从业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对残疾人的创业扶助将以“送政策、送服务、送资金、送技术”为主要内容,以解决残疾人个体创业中存在的困难为重点,以扶持城乡残疾人发展个体加工业、服务业等为主要形式,通过扶持使100名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状况,实现个体创业。

据了解,此次创业扶助对象的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扶持标准为以无业、新办个体从业项目的残疾人为主,对残疾人发展的来料加工业、生产服务业等项目,按其家庭贫困程度和从业项目的规模大小,采取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给予3000至5000元个体从业补助资金,本人五年内不再重复享受该补助;对残疾大学生自主创业,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合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其规模大小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给予5000至10000元创业资金补助;对创业规模较大、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着的个体从业残疾人,通过到户贷款贴息给予扶持,每户最高年贴息贷款额不超过5万元,对残疾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年贴息标准均为7%,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到户贴息贷款和就业创业资金补助。 另外,有创业意向的残疾大学生,符合扶持条件的城乡残疾人个体从业者须填写《张家口市扶持城乡残疾人个体从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向所在的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于5月底前报市残联。

张家口残疾人创业补助政策

延伸阅读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包括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且享受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

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者组织多人共同就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贷款期限内给予贴息补助。残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全额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规定数额的创业补贴。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还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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