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商标转让
深圳一家公司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的业务,小编把整理好的深圳公司商标转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转让该如何进行
商标转让指的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方式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以商标出资或者是赠送等,转让的商标包括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
关于商标转让的手续,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经过转让,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注意什么事项
关于商标转让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
(1)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共同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准,只有在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以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将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3)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将不予核准。
实践中,一些企业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把转让款支付完并使用商标或者拿到对方的《商标注册证》以后,就不去办理商标转让核准手续了。没有取得商标局的转让核准手续,等于该商标所有权仍在转让人的名下,在法律上转让人仍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受让人并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我们强调,在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之后,一定要去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取得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否则,对受让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
注册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许可的区别
注册商标的许可与转让性质完全不同。商标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人的转移,仅仅是商标权人在一定权利范围内将其权利允许他人行使。被许可人无权转让商标权;在发生侵权时,被许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除非得到权利人的明确授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有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有义务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同时,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合同效力因备案而受影响,所以即使不报备案该合同依然具备合法效力。
但是转让注册商标权有所不同。不仅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而且需要双方共同向商标局以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尤其需要注意,转让注册商标是在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从公告之日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如果转让注册商标权的合同不经过行政审批和公告,就不会产生针对第三人的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能会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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