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术论文写作
学术论文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是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而且是更生动、更切实、更深入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学术论文写作定义,谢谢你的阅读。
学术论文写作定义
1、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2、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作者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3、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
4、其分类如下:
(1)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
(2)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
(3)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交流性论文,目的只在于专业工作者进行学术探讨,发表各家之言,以显示各门学科发展的新态势;考核性论文,目的在于检验学术水平,成为有关专业人员升迁晋级的重要依据。
关于人情的学术论文
人情与社区矫正关系初探
【摘要】社区矫正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新制度,在其与中国实际相融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传统文化中的人情发生联系。从实践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正视人情的存在,并且要善于充分发挥人情的正功能,有效地抑制其负功能,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社区矫正 人情 功能
社区矫正与人情关系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实施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逐渐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源自于西方,但自从它在中国扎根之日起,就带上了显著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融合了国外的经验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已然在中国的大地上生根发芽。就社区矫正制度而言,“供体”与“受体”之间起码是具备兼容性和同构性的。①但是不同的文化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因此制度的移植就需要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②在本土化的过程中,起源于西方的社区矫正必定要接受文化的改造,以此适应中国的具体国情。舶来的“社区矫正”必然要接受中国文化的涵化。而在此期间,人情这一体现中国文化特色的元素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之下,决定了每一个社会人都必须在某一“伦”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必须在这种特殊的结构中与他人发生关系。③因而,社区矫正中绝不可忽略人情的功能。
人情是一个在中国社会普遍流行的文化概念,它具有社会规范的功能。它既内在于个人的意识层面,也外在于个人的意识层面,对社会人际关系具有约束力。④人情就是人之常情,是“人们通常可以估计对方会怎样思考和行动,彼此这样相互期待,也这样相互体谅”。只要超过了“活生生的平凡人之心”,无论从好的方面或坏的方面都被称为“不近人情”。⑤人情赋予人与人之间日常的接触、互动和交往以意义。一个人体会不到人情的冷暖,人生也就失去了价值。⑥为了保证社区矫正获得成功,因此就有必要对社区矫正与人情的关系进行考察。基于这一目的,笔者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人情关系问题进行了初步调查。
人情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
“面子”是社区矫正中不可忽略的文化因素。中国人非常讲究“面子”,美国学者明恩溥(A. H. Smith)在其《中国人的气质》一书中提到:“在中国,‘面子’一词可不是单指脑袋上朝前的那一部分,而是一个语义甚多的复合词,其内涵之丰富,超出了我们的描述能力,或许还超出了我们的理解能力。”⑦对于国人来说,人人都熟知“面子”的重要性。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中国人一旦没了“面子”,生活就会变得索然无味。由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果适当采取一些措施照顾到矫正对象的“面子”,包括积极利用人情输导的作用,那么社区矫正必然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效。
以矫正对象Z为例,他因罪被判处缓刑。从参加社区矫正之始,Z便整日早出晚归,生怕街坊邻居看到自己。在熟人圈中,旧有的人情,很容易使Z产生负罪感,更确切地讲是羞耻感。正所谓“知耻而后勇”,只要个体还懂得廉耻,那么社区矫正就有希望。但是,如果让一个人在社区中背上沉重的包袱,那样就不好了。Z其实讲求的是“面子”,不光他自己,即便家里人也觉得丢不起这个“面子”。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的主体双方都意识到“面子”是个大问题。有时为了“面子”,社区矫正对象不愿意去司法所报到,不愿意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不喜欢集体性的教育。其实,这正是人性使然。遇到此类情形,人们实际的行动理念是,彼此都给对方“面子”,实际上,这也是一种“面子”的交换。在这个交换过程中,那种原本紧张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舒缓了,社区矫正也取得了最佳的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之间情感关系的构建。社区矫正工作必然要包含情感的因素。这种情感不是天然的,而是依靠各种行为建构起来的。这种建构并非是宏观意义上的,相反却是通过琐细的行为表达出来的。
通常,社区矫正工作会贯穿着非常复杂的人情关系。比方说,社区矫正工作者X为了帮助矫正对象Y找到一份工作,就会找自己的熟人Z,请Z来帮忙解决Y的困难。在这种人际关系中,人情的流动性便显现了出来。这种人情的介入无疑减轻了政府部门解决类似问题的压力。因为人情的缘故,其他社会人员也自然被吸纳进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扩展了社区矫正的群众基础。
法律约束力与人情的转换。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可以帮助矫正工作者树立起应有的权威。这种权威对于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发现,不能将法治权力的作用过分夸大。相反,却应该有选择地将法治权力转化为一种让人产生情感体验的人情。例如,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当某司法所长将社区矫正对象所报销的医药费亲自送到矫正对象家中时,矫正对象的感激之情油然而生。这位所长没有按照常规的做法――打电话让矫正对象自己到司法所取钱,而是亲自登门送钱。当法治权力转换为一种人情关系的时候,矫正对象自然就会感到负有一种“人情债”,这样更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在中国,人情的法则中一定包含着“报”(含“报答”和“报复”)的规范。⑧
中庸之道的管理教育策略。儒家伦理道德讲究“中庸之道”,“中”是指恰到好处、恰如其分;“庸”是指普通和寻常。⑨这种“中庸之道”并非是玄学意义上的解说,而是人们生活的智慧。我们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不可过火,也不能不知足,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必然要生活在本社区内。在社区(特别是乡村社区)这个彼此守望相助的空间中,人们之间互相协作、共同生活。矫正工作者要想做到工作、关系两不误,就要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好度,不能太教条,这样才能够既做了工作,又不得罪人。说到底,这也是中国人对人情参悟的绝妙之处。
人情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缺少了人情,社区矫正就无法与监禁处罚相区别。但是,人情关系不仅都具有正向功能,同时也具有负向功能。例如,过于强调人情,而将法律法规置之不顾,这就很容易使社区矫正陷入放任自流、管理缺位的境地。尽管我们强调人情在社区校正工作中的重要性,但也不能任由人情泛滥,否则就有可能对社会构成新的威胁。
积极发挥人情的正向功能,抑制其负向功能
从维护社会稳定这个角度来讲,社区矫正工作无疑是一项情理法兼顾的事业。单就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而言,他们在为人处事中万万不可“单从理性的、逻辑的思维和条文制度的角度来考虑,而是从具体的、情境的和个别性来考虑问题”。⑩换言之,就是要充分考虑到人情关系。
然而,人情关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是有正功能和负功能之分的。
人情的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因立法滞后,人情有时会克服法律不完善所带来的某些问题;二是因有的社区矫正规定过于教条,在实际工作中,人情会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三是人情是一种润滑剂,它能有效地恢复人与人之间和谐、融洽的关系。
相应地,人情的负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人情不足时,社区矫正对象心灵上缺少依托;二是会出现滥用人情的情况,有人会置法律于不顾;三是当人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取舍不当,会使社区矫正的目标难以实现。
为了使人情能够恰到好处地发挥其正功能,并有效地抑制其负功能,这就要求社区矫正管理者和执行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因地、因时制宜地把握各种具体情况。总之,社会矫正工作者要充分、正确地运用人情关系,帮助失足者重新找回做人的尊严,并尽快适应新的生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持续稳定的重要保障。(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注释
①宋立军:《中国社区矫正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38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7页。
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30页。
④金耀基:“人际关系中人情之分析”,载于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台北:桂冠图书有限责任公司,1988年,第76页。
⑤[日]滋秀贺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7页。
⑥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8页。
⑦[美]明恩溥:《中国人的气质》,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1页。
⑧黄光国:“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载于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台北:桂冠图书有限责任公司,1988年,第301~303页。
⑨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4年,第151~153页。
⑩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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