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模式论文
一定时期的养老模式选择和特定时期的经济形态、家庭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相适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养老模式论文,供大家参考。
农村养老模式论文范文一: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模式分析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71%,农村老人约占全国老人的75%以上。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比城镇老人更为艰难。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也是学术界和各级政府开始关注的课题。近年来,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滞后相适应,农村养老保障体制也自然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据统计,中国农村目前有97.6%的老人依靠家庭养老,而依靠退休金和集体养老的老人仅占2.34%。人口老龄化给农民家庭带来的负担,抑制了农村消费和农民的购买力,也阻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村改革的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中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现状和局限性
中国农村老人与城镇老人的显著区别在于农村老人没有退休金,而且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来源只能完全依赖子女,经济上靠子女供养,生活上靠子女照料,没有其他出路。目前,农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多代同堂型,既三世同堂或四世同堂,老人与子孙同吃同住,共同生活,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决定,老人除了做点家务或照看孩子外,别无其他活动。有的家庭则沿袭古老的家族管理习俗,由老人做主,子女很少有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分居赡养型,既能够从事一般家务的老人和子女分开居住,老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交给子女耕种,生活费用由子女供应,女子定期把生活用品或现金交给老人,他们一般居住较近,感情联系较为密切。再一种是独立生活型,既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人,依靠承包田种植或家庭养殖等方面的劳动收入来养活自己。但老人一旦丧失劳动能力,这种生活方式就难以维持了。
家庭养老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是伴随着古老的农业文明而出现的。在原始社会里,老年人并不是一开始就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重,那时候为了保存种群的生存和延续,老年人和无行动能力的人会被很残忍地杀害或遗弃。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剩余的生活资料足以养活老年人,赡养老人的孝文化才有了物资基础,而且在农业社会里,简单地耕作方式使老年人的经验和智慧受到尊重。社会统治者为了通过控制家庭而控制个人,把孝文化推崇到很高的位置,孝顺父母和家庭养老就逐渐成为基本的社会规范,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义务和责任。然而,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受利益的驱动,传统的孝文化观念和家庭养老方式开始日益瓦解,子女虐待老人和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不断上升。据《中华老年报》报道,山西省有关部门近4年接待来访的老人2万多起,在侵犯老年人利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犯的比例最高,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人多是高龄、多病的农村老人,而这些老人恰恰是最需要照顾的。目前,在我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农民收入较低,供养老人对中年夫妇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尤其在老人生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时子女往往会更看重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是遵从传统文化的要求尊老养老。
家庭养老这一社会现象也可以用经济学的交换理论来解释,按照斯密的经济学观点,社会中的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惠的交换模式,既在人们的交换中,双方都会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只有对等、互换,交换才能持续下去。社会学家霍曼斯把这些归结为一个价值命题,既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越有价值,他就越有可能采取该行动,反之,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没有价值,他就要避免这种行为。当然,人们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或在交换中看重的东西并非全是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如感激、赞赏等。我们也可以认为在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存在一种交换关系。父母抚养子女,期待年老时能够得到子女的照顾,子女幼时从父母处得到关爱,成年后以赡养老人作为报答。但前者是更容易的,因为父母生养子女,更多的是出于生物学的本能,而子女赡养父母则是一种社会行为,尽管也有血缘亲情的力量,但更多的是出于道德压力和责任感。这种亲情关系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换关系的不对等,而交换时间上的跨度也使老年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从子女出生开始,父母就为抚养子女并使其接受教育而竭尽全力,在农村最重要的开支就是为儿子盖房子和娶媳妇,当儿子结婚后,父母毕生的积蓄甚至借来的债务都成了年轻夫妇的个人财产,而老人只能靠几亩薄田度日。老人在最需要回报和给予的年龄却因为没有了可交换的资源而处于被动的地位,使他们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在中国农村的民事习惯中是天经地义的,也是相当普遍的。
家庭养老的局限性给农村养老带来的问题严重地干扰了农村正常的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和稳定,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必须积极探索社会化养老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化养老模式的基本内容及发展趋势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劳动力结构和农民的价值观念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已无法解决相当一部分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中国农村未来的养老方式,应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养老的社会化体系。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生活救济体系,五是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和各类相关的商业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用个人、单位、国家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为老人提供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我国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只有逐步建立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国家民政部从1991年开始,在农村中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原则是农民自愿,政府组织引导,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金的筹集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金帐户。由于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缺乏相互协调,特别是因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滞后,使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工作十分困难。预计大约在2020——2030年前后,既我国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时,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相应建立起来。随着农村日渐富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形式有银行推行的养老储蓄、保险公司推行的养老保险和地方组织推行的养老基金会等。这也是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
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中供养,既针对高龄老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人,把他们集中在养老院、托老所等机构设施中,老人的生活起居完全由这些机构来承担,由老人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供养费用;二是分散供养,既以社区服务的方式专门组织服务人员到老人的家庭中,为老人提供定时、专项的服务。在我国农村的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就是“五保”供养制度,这项制度是在1956年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它规定集体经济必须保障农村居民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者的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规定供养的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农村改革以后,这种形式得以保留,供养费用主要从村提留、乡统筹中列支。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五保”供养的人数、资金和水平会大幅度地提高。
老年医疗保健体系主要包括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等形式。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计划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建立的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解决缺医少药问题起过积极的作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削弱了集体经济,使农村合作医疗保健网络出现了“底破线断”的局面,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医疗状况恶化。尤其是老年人“小病熬成大病,大病在家等死”的情况相当普遍。近年来,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等风险问题的新合作医疗正在兴起,目前覆盖率已经回升到10%以上,江苏、山东等发达地区的覆盖率已达50%——65%。目前,新的合作医疗制度正在逐步普及,农村老人的医疗保健状况也会得到逐步的改善。
老年生活救助体系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扶贫工作体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这项制度以科学的方法确定保障线标准,使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农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物质需要,救助的对象当然包括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实施这一救助制度的资金基本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资金仅能保证救助对象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农村扶贫工作是在社会救济保证贫困户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利用部分资金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社会活动。近年来,我国的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果,这对农村贫困老人改善生活状况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老年精神生活体系在农村基本上是一块空白,和城市退休职工的精神生活内容相比,农村老人除了和睦家庭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以外,社区性的精神娱乐活动很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质量会逐步得到提高。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实选择
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建立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经济条件尚不成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村人口众多,国家财力有限,近期农民的养老保障仍然要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向社会化养老为主转变,这一转变可能需要几十年的长期努力才能完成。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应该等待经济成熟以后再去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在不超越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首先,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财政拨款无疑是社会化养老资金主要来源渠道,否则,这种保障就不具有“社会”性质。国外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也都是政府税收,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都不会顺利建立和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捐赠税等相应税种管理的基础上,开辟新税源,调节收入分配比例,加大财政性社会保障项目支出的比重。当然,现阶段单靠国家财政解决资金问题,也是不现实的。要广开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养老资金问题:一是建立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既个人交纳的全部记入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同时政府给缴费帐户适当补贴,使不缴费建帐户的农民认为失去政府补贴吃了亏,而自觉缴费。二是建立雇主交纳养老保障金制度。各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联合制定法规条文,强迫非农企业的雇主在雇佣农民时必须为他们在当地有关部门建立个人养老保障金帐号,否则,不允许营业。帐号可以随人走,不同的雇主连续不断地为帐号存入养老金,待帐号主人年老时享用。三是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采取“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做法,在每年征收农产品的时候,用价格手段将一部分收入隐性扣除,把扣除总额转入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帐户。
其次,加强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是社会化养老体系顺利运营的根本保证。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范的规章制度。从基金的筹集到基金的储存,再到待遇的给付,都要严格依法规范管理,在各个环节上确保基金的完整与安全。要加强行政审计和民意监督,确保保障机构的廉洁与高效,严禁挤占挪用,提高农民对保障部门的信任度。要严格保障基金的收支手续,坚持收支两条线,征收系统和支出系统要保持分离,以便各司其职。二要把基金的储存和运营结合起来,要防止基金贬值,实现基金保值,争取基金增值。要组织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运用科学的基金管理策略和手段,使基金通过商业运营所创造的收益等于或大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以满足到期给付的需要,避免给付危机的发生。
再次,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重要条件。目前,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只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它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都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必须搞好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二是要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要注意根据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意愿,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
最后,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量力而行是逐步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很大,各地在制定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沿海发达地区社会化养老的比重可以大一些,可以从村办工副业的自留资金中提取一部分,志愿实行农民退休金制度,使老年农民按年或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也可以根据农村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差别,分类逐步推进老年保障制度,可以首先在乡镇企业职工、定职乡村干部、民办教师中实施,待个体经营者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再普遍推行。
农村养老模式论文范文二:浅析中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研究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模式
论文摘要:目前,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制度性瓶颈和一系列外生因素的冲击,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渐趋弱化。但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养老现状来看,传统家庭养老仍是农村主要养老方式之一,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社会化养老也是养老模式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在巩固和发展家庭养老的同时,也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方式,在整合中不断发展以家庭作为养老载体并辅助于多种方式的农村养老模式。
在中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是建立在依托土地之上的家庭养老,这种养老模式得以延续千载,应该说有其合理的一面。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模式曾经很好地解决了中国农村的养老问题。然而,社会变迁正使得这种稳固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其经济和社会基础,原有的养老模式前提正被抽去,家庭养老正面临制度性瓶颈和一系列外生因素的冲击,从而具有趋弱性。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式微,而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又日益严峻的今天,养老问题不再是个别家庭的事情,而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
一、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养老涉及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的内容。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以及老年人口的高龄化而出现的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文化多元化、家庭养老负担加重等,三维角度的农村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呈现弱化趋势。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经济供养不足,老年人生活困难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家庭人口数量逐渐减少,家庭趋向小型化、核心化,这使养老所需的人力资源不足。
(二)生活照料难以实现,老年人生活不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父母在不远游”的观念被打破,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加强。目前,农村中大量出现“空巢家庭”(据预测,2005年城市“空巢家庭”占到老年家庭的一半以上)和“隔代家庭”,农村老年人不但得不到子女的经常照料,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的老人还要担负照料家庭的责任。而一旦健康状况恶化或到了生活难以自理的年龄,老年人则可能陷人生活无人照料的困境。
(三)缺乏精神慰藉,老年人孤独寂寞感加深
由于“空巢家庭”的增多,子女迫于竞争、生活压力,与老人见面、情感交流的时间减少,农村老人得不到子女的精神慰藉,缺乏家庭的天伦之乐。加之在城市化影响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代际倾斜”现象,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子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农村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生产效益低下,难以维系家庭养老功能
农村老人依靠土地收人自养的前提条件,是家庭经营的土地产出收人能够达到满足基本养老需要的水平。而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由于农产品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等方面的影响,增产不增收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土地经营收益难以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从而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农村家庭养老难以为继。
(二)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首先,城市化所导致的乡村人口流动,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与此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在广大农村地区也出现“4-2-1”型的家庭结构,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也使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养老负担加重,使家庭养老出现了“孤木难支”的情况。其次,城市化带来的多元文化,一方面使社会的包容度增强,社会对个人的道德约束压力减弱;另一方面,传统的价值观不断受到挑战和冲击,“孝佛”文化的衰落,使家庭失去了文化依托,子女在心理上弱化了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信念,这是对家庭养老模式的致命打击。
(三)农村老年人口高龄化加重了家庭养老负担
与农村老年人平均期望余命相伴随的老年人口“高龄化”所带来的农村家庭养老负担加重,不仅反映在经济供养不足,更使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导致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四)农村养老方面的法律保障不足
目前,中国在农村养老问题上,立法工作严重滞后,尚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在与老人权利关系最密切的养老保险问题上,现有法律没有切实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确定政策方向和改变不合理现状的具体步骤。不仅立法不健全,而且现有的法规在现实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在政府对老年人的养老义务、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这使得现实中一旦遇到纠纷,可依据的法律几乎没有。
(五)农民工、失地农民人数增多,使农村养老的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中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即传统农业经济与现在工业并存。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年轻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同时,随着城镇(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越来越多,使失地农民的人数不断增加,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日益提上日程。同时,这也使得农村“空巢”家庭的老人变成了“真空”地带。
现阶段家庭养老功能虽然呈现弱化的趋势,但由于家庭养老独特的文化价值、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作用,决定着家庭养老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中国主要的养老方式。据中国科学院人口所1987年抽样调查显示,农村子女供养占67.5%,离退休金供养仅占1.0%。根据国家统计局在1994年10月进行的人口变动调查结果表明,中国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养老比例高达64.2%,自身劳动收人占29.2% ,退休金收人只占4.4%;在总体上家庭仍占主要地位,靠子女或其他亲属提供经济帮助的占57.1%。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农村家庭养老占48.92%。比较以上几项调查结果,我们不难看出:不考虑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因素,仅从经济方面来看,从总体上说,传统家庭养老虽然有弱化的趋势,但目前中国仍以家庭养老为主。
三、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的现实选择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农村老年人有着强烈的“家”观念,认为社会关系中最可靠的就是亲缘关系。加之社会化养老在精神方面的先天不足,即生活上照料和感情上的关怀是家庭这一初级群体的内在功能,其他社会群体无法替代。因此不管哪一类型的社区服务,其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受制于经济因素和道德观念制约,决定了它们都不可能替代基于血缘的亲情关怀家庭的养老模式。加之传统“孝”文化对中国农村也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笔者认为,家庭养老仍是新时期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养老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经济支持作为养老的首要基本内容目前只能由家庭提供
众所周知,一切发展均需经济或财政的支持,社会化或半社会化养老的三大主要资金来源(国家、集体、个人)在面临数量巨大的农村老年人口时都遇到了困难。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过于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与现有的综合国力差距较大,对众多的农村老年人口,财政无能为力;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导致广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削弱,集体经济无力承担严重的养老问题;而就农民个人而言,大部分刚刚解决温饱问题,根本没有可能未雨绸缪去解决自身养老问题。国家无财力、集体无积累、老人无余力的客观现实表明,在广大农村由家庭成员提供物质供养是农村老人现实而无奈的选择。
(二)家庭养老是一种文化诉求
一种养老保障方式的确立,其影响因素众多,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以及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等都起着重要作用。家庭养老作为一种养老保障方式,其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延续至今,虽然是社会结构体系中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绝大多数中国农民依靠家庭成员度过老年岁月,与其说是因经济原因不得已而为之,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养老保障,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诉求,一种心理暗示,一种传统的蔓延。
(三)中国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处于较低水平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日益增加的生活服务需求与可置换的公共养老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截至2001年底,中国有城乡敬老院3.5315万个,拥有床位%6万张,收养人住人数68.9万人,平均近4000个人才拥有一个敬老院,平均近200个老年人中才有一个人住养老院。中国大部分地区不仅养老机构数量少,而且收费普遍较高,设施和服务质量又良芬不齐,很多敬老院基本上处于无稳定经济来源、无人管理、无服务人员的“三无”状态,无奈人住的老人生活质量可想而知。敬老院老人的凄凉晚景,强化了农村老年人依靠家庭养老的愿望。但是,目前还很难完全实现家庭养老照料功能向社会的转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还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论是从老年人的经济供养角度,抑或是精神慰藉角度,家庭养老都具有其它养老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成为农村老年人的首选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也正在面临诸多的挑战,这就必须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予以完善和创新。可以设想,未来的农村家庭养老是以家庭作为养老载体并辅助于多种方式的农村养老模式。其合理性在于:第一,家庭养老成本低,效率高;第二,目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还无法普及和推广;第三,农村家政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第四,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家庭的依恋情节越来越浓,而且老年人与儿孙们生活在一起,其乐融融,更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完善和创新农村养老模式的对策研究
尽管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已经呈现弱化的趋势,但就目前的国情、国力及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家庭养老还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下去,并继续担当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力量,但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着诸多挑战。鉴于中国养老的特殊性,我们认为,从发展趋势看,在巩固和发展农村家庭养老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和助老事业,在整合中不断发展以家庭作为养老载体并辅助于多种方式的农村养老模式。我们应着重发展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
首先,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人,加强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持功能。其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的利益诱导和激励机制,调动家庭的养老积极性。再次,强化家庭养老的道德教化力度,增强人们的老龄意识和养老意识,营造弘扬传统美德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最后,不断完善有关家庭养老的法制建设,让家庭养老由伦理走向法制,让法的硬约束为农村老年人口提供强有力的外在保障。
(二)明确政府职责
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没有政府的积极领导和推进是无法推进的,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的参与,都是难以维系的。在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的过程中,除明确个人、家庭及集体应承担养老筹资职责外,政府责任必须“归位”,即应在继续“政府扶持”的同时,设立农村养老社会化基金,进行“真金白银”的资金投人,以真正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同时,要倡导敬老养老的风尚,从思想上强化家庭养老观念,并细化法律或制度规范,对家庭养老的责任与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另外,还可以将家庭养老质量的高低与子女可获得的实际利益结合起来,如遗产继承的优先权、干部升迁考核的标准等,鼓励积极的家庭养老行为。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学者们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第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和实际保险能力差;第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律的支持,政策不能持续;第四,农民自愿参保原则与社会保险强制性原则矛盾;第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人不足,农村支付压力大。因此,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加大政府投人,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力度,提高保值增值能力;加大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四)加快村域社区养老建设
社区作为家庭养老最终走向社会化养老的中介和桥梁,一方面,应该考虑村域老年人特殊需求及条件能力,建立与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和精神照料服务;另一方面,也可将村落老年人组织起来,成立诸如“老年人生活互助组”式的资源性组织,老年人之间互相照顾。在推进村域社区养老建设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要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经营社区养老院,开展社区公益性、慈善性、自愿性活动以及老年人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充分调动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社会养老资源的开发与整合。
(五)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当今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的依靠伦理观念维系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很大冲击。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建立起道德规范与法制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市场大潮冲击下的家庭养老不应只靠人的自觉精神维持,而必须纳人法制的轨道,使之由道德的软约束变成法制的刚性强制。笔者认为,家庭养老的法制建设计划应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加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增强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赡养父母的自觉性。通过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法制是实现养老保障的重要保证手段,而中国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也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所以,尽快制定农村养老基本法,是中国的农村养老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路径之一。
总之,在目前农村养老保障需求难以满足,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完善和强化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十分必要。通过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快村域社区养老建设、法制建设计划、政府行动计划等措施,多管齐下,充分发挥中国家庭养老的优势,切实巩固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
五、小结
在现代社会,与老年人生活最为密切的仍然是家庭,无论是城市中的离退休老年人或者是农村中不能从事劳作的老年人,他们的生活范围和生活依靠依然是家庭。所以,中国在“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下养老模式的选择是:家庭养老。但是,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向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提出了挑战,要想真正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就要求我们在发挥家庭养老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顺应家庭养老的发展方向,调动国家、集体、社区、个人各方面的力量,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欠缺。
正是因为家庭养老尚能发挥功能,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极不完善,且中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决定了我们当前在进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作出既能解决当前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又能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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