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7-04-09 08:51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业行政管理并作出林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系列活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范文一

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

被处罚人:王xx

姓名 王xx 性别 男 年龄 32岁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市×区××路36号

单位名称 无 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xx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xx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 50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即刻 停止行为;

(3) 无 警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8762451),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或者 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处罚机关(盖章)

某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范文二

xx:

你于20XX年9月中旬,在未经xx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两部挖掘机到xx县核电公路11公里处公路两旁擅自开垦林地。你的行为违反了《xx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XX年8月30日作出“xx林罚字【20XX】第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下落不明,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xx族自治县xx镇xx路5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族自治县林业局办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xx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xx族自治县林业局

20XX年9月23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范文三

被处罚人姓名:彭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xx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x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xx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彭xx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x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XX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xx经营的xx县xx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xx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XX年6月25日移交到xx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XX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xx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xx县农业银行(账号: xxxxxx04000xxxx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林业局 或者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xx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XX年 7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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