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民道德的论文
公民道德可以说是一种以法律为资源的道德,公民道德基本要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节约、敬业奉敲”是与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内容相一致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有关公民道德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有关公民道德的论文篇一
《公民道德建设探析》
摘要:公民道德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不仅受到了中国的关注,也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文章在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内涵及现状探讨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德育建设、形式主义、城市道德建设形象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措施,使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获得长足发展。
关键词:公民道德建设;发展;措施
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内涵及现状
(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内涵
公民道德建设是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发展的伦理道德工程,是一种终生教育、全民教育和自我教育,主要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对象,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原则是集体主义[1]。公民道德建设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弘扬和培养人的自律精神,提升公民的道德修养,使其能够内化为公民道德标准,外化为良好的道德行为。
(二)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深入发展,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法律制度不健全、德育建设不完善、形式主义风靡、城市道德建设形象不明显等问题特别突出,制约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步伐,以致社会上道德缺失的事件层出不穷。例如,食品道德问题:苏丹红鸡蛋、三路氰胺奶粉、瘦肉精、潜伏在餐桌上的地沟油。交通道德问题:司机不守交通规则、不开转向灯随意变道、随意停放车辆、酒后驾驶、客货车超载、行人不看红绿灯、校车事故频发、老年人翻越护栏。建筑道德问题:新房墙体裂缝、开发商占用绿化地。教育道德问题:官二代富二代嚣张跋扈、郭美美炫富事件、仇富心理剧增、校园血案频发[2]。总之,社会上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诚信缺失行为成为社会公害。
二、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措施
(一)教育与法制双管齐下
完备的法律体系、严厉的监督和执行机制是规范人们行为、加强道德建设的强有力后盾。法律应该对一些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加强法律的惩罚力度,使更多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对于随意吐痰的人,不仅应给予一定的罚款,更应让其参加扫大街的强制劳动。对于见死不救的人不仅应给予道德上的谴责,也应给予法律上的制裁。对于污蔑做好人好事者应该加大法律的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力图维护每一位爱心人士的利益,只有让每一位“勇于扶老太太”的人都不再受到污蔑,才能真正抚慰人民心中的冷漠。当然这一步的实现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二)赢在起跑线
道德是一个深入内心的底线,我们应该大力加强儿童的德育建设,从起跑线抓起。首先,要改变重智轻德的传统教育理念,打破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等同于业余课的整体氛围,打破对学校的评价以升学率为重点的规则,打破认为德育是在浪费孩子时间的错误观念,打破家长只关注孩子成绩而忽视道德品质培养的思维方式,从而彻底改变学校和家长的培养理念。其次,不仅要把各个生动形象的事例写入他们的课本中,而且要转变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加大采用情景模拟的力度,让孩子身临其境地感受到道德就在身边,让道德的呼声真正走进心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它成为每个人潜移默化的东西,才能使它内化为自身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面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可以组织学生担任起环卫工人的职责,让他们亲自换位体验其不易,从而更加有力地向学生传达公民道德建设理念。面对小悦悦事件,学校应为其设立现场场景模拟,让孩子们感受到人们的冷漠给小悦悦造成的无法挽救的伤害,从而在孩子们心中种下能够生根发芽的爱的种子。
(三)改变形式主义
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的是践行,而不仅是口号。首先,在先进事迹报道的背后,媒体应该更加关注他们的后续生活,让广大的人民看到他们的无私奉献会让他们的路更加好走,而不是因为自己的善良而使自己陷入窘境,从而改变以往的不被人民信服的形式主义。其次,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然政策上不断更新,以满足公民道德建设的需要,但是许多机构、单位以致学校把道德建设看成是一种为了响应政策的形式主义,声势浩大,但是并没有真正地动员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并没有让学生真正融入到道德建设的整体氛围中。例如,在大力开展学雷锋的活动中,应该从思想理念到践行彻底改变现有的冷漠迹象,而不是为了宣扬本单位的善举而开展活动。最后,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出发,彻底告别形式主义。不仅在活动中要保持自己的良好形象,而且在生活中也应该坚守道德,杜绝活动中和生活中的两张皮现象。
(四)树立城市新名片
首先,我们应该加大生命的教育:对生命的尊重。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我们应该学会敬畏生命,不仅是自己的,也包括别人的。生命教育在当今中国是很缺乏的一门课程。例如,十八个人对小悦悦的生命熟视无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给人民敲响了生命教育的警钟。其次,我们总是在荧屏上为人民树立“高、大、全”的楷模,可是那对于普通的群众来说总是遥不可及,所以我们应努力树立一些人民实际生活中的、与人民息息相关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榜样。其实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好人好事无处不在。再次,政府应主动表彰,加大表彰体系的建设,而不是等报恩群众上门才去表彰,体系的不断完善能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最后,应加大报警电话的设立,不仅为人民提供方便,也为人民心中树立了一个有形的标志。通过以上途径可以为城市树立属于自己的明信片,从而在更广的土地上生根发芽。
总之,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标的实现也必须依靠政府、企业、居民等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任何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措施都不能单独影响并最终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刘雅伦.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以湖南省衡阳市为例[D].湖南:南华大学,2012.
[2]张迪.浅谈公民道德建设问题[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6):95-96.
有关公民道德的论文篇二
《公民道德建设伦理研究》
摘要:“公民社会”是中国知识界的新课题,公民道德建设则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基础性工程。公民道德是我国道德体系建设的基础,确立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公德意识的强弱,遵守公德规范的状况,直接反映着公民素质,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也对经济建设和生产力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公民道德的建设中,必须正确理解、认真处理好公民道德规范的基本点和重点,以及公民道德建设与“三德”建设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民;公民意识;公民道德;公德规范;公德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将涉及广泛的社会改革运动。目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核心和首要的问题就是公民道德教育问题。在进行科学的公民道德教育之前,必须全面、正确地把握公民所处的社会条件和公民道德现状,研究公民道德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和运行方式。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民及公民道德、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公民道德规范伦理建设三个方面来论述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
一、公民及公民道德
1、公民概念的历史与现实
“公民”意味着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履行义务与享有权利的主体,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内部是平等的,城邦的治权属于全体公民,“公民”代表着政治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亚里士多德提出,公民应是参与政务活动、享有对正义的治理、政治权利必须建立在对组成国家的各要素的贡献之基础上的人,他主张公共善,但又指出公民追求公共善并不是利他主义行为,因为公共善不是靠公民撇开自身利益而实现的。兴起于古希腊中期、盛行于古罗马时代的斯多葛派提出了“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公民”的概念,他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的观念的一个重大飞跃,为近代人权观念和近代公民理论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要素。及至封建社会,世袭的领主分封制将权力以王权为中心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领主以对君主的忠诚来换取最大利益。就整个国家来说,君主是最高的主宰,以下则是臣民;而在各个领地,领主则是主宰,依次划分,形成各个等级的臣民关系。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的主张。后来,1791年法国制定了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强调“公民的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与古代公民权利相比,是一个根本性进步。此后,公民及其权利便不断地向着进步的方向发展,范围也不断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广大人民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公民身份”。关于“公民”概念的内涵,我国宪法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成为划分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因此国家全体社会成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较“人民”和“国民”外延更广泛的概念,是构成国家和社会的最小单位。公民具有主动性、能动性,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和道德主体,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履行义务。
2、公民道德的概念及其定位
要进行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对公民道德的概念、性质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宪法规定使得我国的公民道德,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所应该遵循、具备的道德。可从三个方面对公民道德加以界定:首先,公民道德可以从我国所属的领土或地域上来界定;其次,公民道德还可以从规范对象上加以界定,公民道德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因此可以说公民道德实际上就是全民道德,这是由宪法和法律所决定的;再次,公民道德还可从其属性上加以界定。公民身份是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公民道德可以划分为政治道德的范畴。公民道德与国家政治、法律的一致性,是公民道德作为政治道德的基本属性,公民道德的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公民道德的一般社会性则是其次要的属性。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道德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如果说道德是一个阶梯,那么公民道德就是这个阶梯最初的等级。公民道德的没一个规范都是定性的规范,给公民指出了一般性道德要求;同时,每个公民道德规范也都有更深刻的内涵,有的甚至是没有止境的。公民可以首先实践公民道德的一般要求,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进而可以实践公民道德的深层次要求,做一个模范的公民,公民道德就是要达到崇高道德的起始点和入手处。
二、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
1、公民的基本伦理关系
公民的伦理关系涉及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三个方面: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公民最有组织力的社会归属,因此公民与民族或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伦理关系。公民与国家的伦理关系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公民对所属民族或国家的忠诚;其次是公民对国家权威的服从,即公民对国家法律和国家所倡导的公共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国家是公民的集合,没有服从国家制度安排、遵守法律和基本公共道德的公民,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民的安居乐业,因此服从各个国家不是抽象的对权力的服从,而是一种关涉到每个公民基本利益的理性选择;最后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
谈及公民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我们应该从公民个人与社会的整合这一整体视角,探讨其中所蕴涵的伦理意味和价值合理性,即基于人格平等的尊重、普遍的契约责任、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三个方面来解析公民同社会的伦理关系。这种公民与社会的伦理关系的实质是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公民与其所共同归属的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公民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前提是其人格平等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公民之所以能够获得这种平等还在于他认真履行了合法的契约,契约责任对社会整合而言又具有普遍性;为了保障契约责任的普遍性,必须进一步引入完善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使公民在相互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整合为社会有机体。基于此,首先应是一种诚信关系,即公民对普遍契约的尊重;其次随着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深入,相互之间的误解难免发生,这就需要相互之间通过理解和宽容来维系和巩固;最后公民的社会性决定了公民之间必然会合力参与某项事业或发生竞争,这时就需要公民在互补性和差异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处理好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2、公民道德与情、理、法
公民道德中的情、理、法既有分工又有统一。
情、理、法在公民道德实践中具有明确的分工,其中,情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公民内在的道德感受性的基础和前提,主要涉及道德情感、人生境界和幸福体验等感性层面,公民对崇高道德情感的自足构成了公民道德最基本的道德心理前提;理是公民道德建设中主导公民道德抉择的具有反思性的理性的道德认识,主要涉及对公民道德生活的全局性、长远性和超越性的反思,公民对道德生活的理性认识是公民道德最主要的具有稳定性的道德观念前提;法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外在的规范性的制度保障,主要涉及对基本的公民权益、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强制性维护,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自觉遵守是公民道德建设最根本的社会实现条件。
情、理、法三个维度又不断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规定,统一于整体性的公民道德实践中。首先,在公民道德实践中,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在本质上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其次,道德理性与法律制度也是相互规定、相互渗透的;最后,道德情感和法律制度分别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在道德心理基础和外在社会制度条件,二者也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目的都是保障、促进和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总之,情、理、法在公民道德实践中是相互统一的三个维度,只有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绳之以法”紧密结合起来,公民道德建设才有可能在同时拥有内在的道德心理基础、理性的道德认识和现实性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发展。
3、公民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公民道德的核心问题。公民的公共权利,是指作为共同体的平等成员所拥有的共同参与和共同主宰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的权利。公民的道德权利实际上是公共善所赋予的,或者说是公共善为公民所分有的结果。其内涵包括:一,公民有得到他人公正地善待的权利,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乎道德的对待每个公民;二,每个公民追求高尚的生活是一种应该受到的鼓励的行为;三,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有依据公共善的原则参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抉择的权利。公民的道德义务是在公共善的理想指引下、全体公民为追求公共善而必须行使的义务,公民的道德义务对公民来说具有普遍性和无条件性。从公共善的理想和创造公共善的需求出发,可以确定公民的基本道德义务就是诸如爱国爱民、利他助人、服务社会等一些有美德的道德义务。
公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可以由公共善这一伦理纽带相互联结起来,公民对其道德义务的履行是公共善的真正源泉。公民道德建设不是一项孤立的过程,而是需要社会各种制度的完善与保障,尤其需要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道德情感,而且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通过民主制的推进,公民逐渐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体现着公民意识的觉醒。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在明晰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扮演好自己的公民角色。
三、公民道德规范伦理建设
1、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公民道德的主要规范来自于政治和法律的要求,又高于政治和法律的要求。法律只是从制恶的方面给公民规定了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而公民道德规范一方面肯定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应然性,另一方面则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从劝善的方面提出了更为积极的要求。
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就是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所概括的短短20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其中爱国和守法是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公民道德中的主要伦理关系便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爱国”是公民道德的最高原则,“守法”作为“爱国”规范的延伸,和“爱国”一样规范的都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不容公民超越法律之上做出不合乎公民道德的行为。爱国守法体现着公民道德的特性,是区别于其他道德的根据。爱国易于理解,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法律的善恶二重性得出的守法的两重内涵,即守法和改善恶法。公民要把完善不良法切实看作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的履行这一权利和义务。不可否认,这是我们当前看待守法问题时所缺乏的视角、是我国公民普遍缺乏的意识,同时也确是公民道德建设很重要的方面。
爱国和守法作为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其他八个基本道德规范中。只要以爱国守法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自然就会在与其他公民相处时做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为国家建设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为了国家的繁荣强盛做到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同时,它自身有着科学、准确、严密的逻辑结构,有着坚实的伦理学学理依据,形成以爱国为灵魂,以守法为基础,以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为公共伦理准则,以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工作伦理准则,最后以奉献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高境界和目标,体现了道德建设和道德培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这些道德规范,既是对中国古代优秀道德传统和中国革命优秀道德传统的继承和弘扬,又具有新时代、新形势条件下的新的特点,《纲要》提出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在我国道德建设的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表明我们党和国家更加准确地把握了我国社会的道德建设包括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大力倡导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乃至对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无疑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2、公民道德规范与“三德”建设
“三德”意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目前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着力点,也是公民日常生活中道德行为的着力点。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是强调要在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中下大力气,通过抓三德建设,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这是因为: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与“三德”要求相辅相成,彼此促进;二,无论基本道德规范,还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原则、五爱基本要求,都必须最终落实在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具体体现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上。只有当人们自觉践行三大领域的道德规范,只有这些规范“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时,公民的道德素质才真正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结束语:
十八大的召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了新的阐述,值此之际再提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具有理论指导和实践督促的重要意义。公民道德建设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为和谐社会的进步奠定和谐的思想基础。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伦理构建有效指引并发挥多个道德主体的作用,共同推动公民道德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95
[2]焦国成,李萍.公民道德论[M].人民出版社,2004.9
[3]秦树.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4]陶国富.公民道德向度与和谐发展逻辑[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5]中发〔2001〕15号.《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通知.中共中央,2001
作者简介:谭子荷,女,河南淮滨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主攻方向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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